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根据我国民事案件的要求,对民事执行担保物采用自愿抵付负债、强制拍卖、变卖及其实行留购等调价对策,务必开展评定。
一、民事执行担保物评定的概念及特性
资产评估,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讲,是指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数据资料,模拟市场对财产在一定时间上最有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的估计和判断活动以及过程。从对资产评估概念的中,我们能给民事执行担保物评定下那样一个定义,民事执行担保物的评估是指为完成民事执行担保物调价目的对执行担保物的特定权益于特定时间的最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开展估计和判断的活动。并且,该活动具备以下几个特性:
(一)针对性。所谓财产评估的目的是指为哪种必须评定资产价格,它既是资产评估的现实起点,同时又决定着评估结果的具体用途。只有评估结果能满足受托人的评估目的,资产评估才有现实意义。民事执行担保物评估的目的,一是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完成其钱财债务,二是为了实现民事执行担保物的成功调价,三是为了执行案件的成功实行,具备很强的针对性。
(二)市场性。资产评估是市场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没有财产产权变化和资产交易的广泛开展,就不会有资产评估的存有。民事执行担保物的调价主要是根据竞拍和变卖方式完成的,竞拍和变卖是离不了资产交易和产权变化这一市场环境,具备较强的市场性。
(三)系统分析性。在评定民事执行担保物情况下,要把实行担保物价值的各种相关因素开展系统化考虑,并对这些要素以及采用的评定方式、、经济性能参数开展用心分析才能得到令实行被告方双方相信的评估结论。
(四)可证实性。评定专业人员对执行担保物的评估结论务必提供可以适用结果、且站得住脚的评定依据,以证实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同时,实行担保物以该评估结论顺利完成竞拍或变卖进到流通市场也展现了它可证实性。
(五)咨询性。民事执行担保物评估结论是评定人员在评定时依据能够搜集到的数据资料,模拟市场对标的资产的价值做出的主观推理和判断。无论评定根据多么充足,评估结论仍是评定人员的一种主观判断,而非客观事实。因而,该担保物的评估不是一种资产定价的经济活动,它只是一种经济咨询或专家指导活动。[page]
二、民事执行担保物评定的原则以及方式
(一)评定原则
民事执行担保物的评估原则归纳地讲,主要包含下列几个层面:
1.公正公开原则。
2.自觉性原则。
3.最大最好应用原则。
4.供需原则。
5.取代原则。
6.估价期日原则。
民事执行担保物评定的各原则是相互依赖,互为联络的,在评定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定人员要依据评定时的具体情况而灵活运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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