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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稿(记者林剑波报道员余坚)前天,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包含一般规定、资产评估、竞拍组织的选定、委托评定、委托竞拍和其他共5个部分。和以往的评估、竞拍制度相比,此次出台的《暂行规定》增强了以下几点。确立评定竞拍组织回避制度
《暂行规定》第三条要求,资产评估、竞拍组织工作人员与法院强制执行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之间有以下关联之一的,法院不可委托该资产评估、竞拍组织参加评定、竞拍工作:(1)夫妇、父母、儿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2)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定、竞拍工作的公正性的。摇号或抽签确定评定竞拍组织
《暂行规定》第七条要求,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法院根据摇号或抽签方法确定。竞拍组织的选定,由法院从省经贸委确定的一级、二级、三级竞拍企业中根据摇号或抽签方法确定。竞拍组织“能者多劳”
成交价为1000万元以上实行担保物应由一级竞拍公司竞拍;成交价为4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担保物应由一级、二级竞拍公司竞拍;成交价不满400万元的担保物,一、二、三级竞拍公司均可竞拍。竞拍要限时
评估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分析报告送交法院。如遇特殊情况经准许也可推迟,但不能超过一个月。竞拍组织对不同担保物各自依照以下竞拍期限完成拍卖程序:(1)房地产5个月内;(2)股权、股份、证券、公司经营权、企业租赁、经营权、专利权(财产权部分)等3个月内;(3)大型机械设备、车辆等代步工具2个月内;(4)一般小型机器和设备、小物品1个月内。竞拍组织预估在以上期限内不能完成竞拍的,应提早10残卷面向法院申请延期。增加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原委托期限的一半。
法院向竞拍组织付款提成
拍卖后,法院按比例向竞拍组织付款竞拍提成:拍卖成交价在20万元下列的,按拍卖成交价的5%付款;20万至50万的,按4%付款;50万至100万的,按3%付款;100万至1000万的,按2%付款;1000万至5000万的,按1%付款;超出5000万的,按0.5%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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