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各省、自治州、市辖区及省级城市物价局(联合会)、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维护中介市场正常秩序,现就国有资产评定中房产评估收费相关难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评定务必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91命令)的要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认定评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二、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评定业务,严格遵守要求的资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先审核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和《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表》(团本)密送同级物价局备案。
三、资产评估收费规范,依照原我国物价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要求实行。
资产评估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房地产做为单独项目测评,资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房地产做为总体资产的一部分,按总体财产一并评定的,资费标准按价费字〔1992〕625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
四、资产评估收费实行实价制度。评估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地或缴费地点的显眼位置发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方式和资费标准等事宜。
五、各个物价、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随便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要求及其私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升资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组织按国家有关要求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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