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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如何处理,土地评估机构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问: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假如以100 万余元的价钱选购了25亩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具体支付100 万余元,经济开发区出具了100 万余元的盖有财政局出品人章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条),但评定的价钱为200 万余元,请问若此200 万余元的使用价值进账,该缴纳所得税吗(公司一直赢利)?此外假如评定目前别的的厂区和设施也发生了升值,作账时该如何计算所得税?

  答:依据宁地税局发[2000]293 号、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要求,经营者的库存商品、固资、无形资产摊销和项目投资等各类财产成本费的确认应遵循历史成本标准。经营者产生合拼、公司分立和资产结构优化等改组主题活动,相关财产暗含的升值或损害在税款上已确定完成的,可按经评定确定后的实际价值明确相关财产的成本费。

  相关财产暗含的升值或损害在税款上已确定完成的,可按经评定确定后的实际价值明确相关资金的成本费 就是指这一部分财产的升值或损害已核实为应纳税额,并已按税收法律要求交纳税金的,可按经评定确定后的实际价值明确相关财产的成本费。不然,一律按财产的历史时间出厂价进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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