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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相关文件征求意见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为标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提升保险公司风险防控工作能力,推动保险行业身心健康发展趋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定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发展公布征询建议。

  下列为《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原文: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

  第一章 条例

  第一条[法律目地]为标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提升保险公司风险防控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法》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应用领域]本标准所称保险公司就是指在我国镜内依规成立的商业保险集团公司(控投)企业、车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等。

  经商业保险监管单位准许建立的别的保险公司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内部审计界定]本标准所指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一种单独、客观性的监管、点评和资询主题活动,它根据应用专业化和规范性的方式 ,核查和点评并改进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主题活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控的恰当性和实效性,以推动保险公司健全整治、提升使用价值和达到目标。

  第四条[工作规划]车险公司应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中,及时处理问题,合理预防运营风险,推动企业的稳定发展趋势。

  第五条[管控方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以及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管控要求及其本标准的要求,依规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及财务审计责任者履职情况执行具体指导、监管和点评。

  第二章 一般标准

  第六条[自觉性]保险公司应确立与公司目标、管理体制、监管方式、业务流程类型和经营规模相一致,成本管理、人力资源、作业控制等相对性独立性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内部审计单位的运行不会受到别的单位的干涉或危害。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不可参加被财务审计目标业务流程主题活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控等相关的决定和实行。

  第七条[整体性]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的范畴应包含隶属保险公司以及立即或间接性调节的地区、外商业保险子公司和非商业保险分公司。

  第八条[信息化管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内部审计信息管理系统。激励保险公司探寻自主创新内部审计高新科技方式和工艺方式 ,提高内部审计的信息化管理能力和财务审计高效率。

  第九条[质量管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内部审计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程序流程,系统运维具体指导、监管、等级分类核查和内部审计品质评定,按时执行内部审计品质自我评定,并接纳内部审计品质外界评定。

  第十条[员工管理]保险公司应创建和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录取、继续再教育、学习培训、考核制度和鼓励管束等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保证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具备与其说从业业务流程相匹配的专业胜任力。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根据后续教育和岗位实践活动等方式,掌握、学习培训和把握最新法律法规、专业技能、技术性方式 和财务审计操作实务的未来发展转变,确保和提高技术专业胜任力。

  第十一条[职业道德]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谨慎地执行内部审计,客观性公平地做出财务审计岗位分辨,并遵循保密性标准,按规定应用其在做好本职工作时需获得的信息内容。

  第三章 内部审计组织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董事会职责]保险公司股东会对内部审计管理体系的创建、运作与维护保养承担最后义务。沒有开设股东会的,由保险公司法人代表执行相关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监管方式]保险公司应构建单独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内部审计应推行竖直化管理方法。激励有前提的保险公司推行内部审计集中管理方法,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管理体系的自觉性。经营规模小或推行集中管理方法的车险公司省部级下列分支机构,在达到内部审计工作中必须的条件下,可不会再设定独立的审计部门或职位。

  (一)内部审计竖直化管理方法就是指保险公司等级分类设定单独的内部审计单位,总公司对各个内部审计单位开展统一监管和准备分配,各个内部审计单位等级分类担负内部审计岗位职责并汇报财务审计結果。

  (二)内部审计集中管理方法就是指保险公司设定专业的内部审计组织或单位,统一制订执行实施成本管理、人力资源、作业控制等内部审计管理方案,别的各个组织不会再设定内部审计单位和职位。

  (三)各保险公司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应执行委任制,各个组织审计部门责任人的聘用、考评和薪资应由上级领导组织或是公司总部统一管理方法、逐步考评,被财务审计目标不可参加内部审计单位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考评。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组成]保险公司应在股东会下开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组员由不少于3名没有在高管就职的执行董事构成。已创建独立董事制度的,应由独董出任审计委员会主委。

  审计委员会组员应具有担任工作岗位职责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岗位职责]保险公司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在内部审计工作上执行的岗位职责,包含但是不限于:

  (一)审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并向股东会提意见。

  (二)具体指导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合理运行,准许并监督执行保险公司本年度内部审计方案、内部审计费用预算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

  (三)审查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定内部审计工作中的結果,催促重大问题的整顿。

  (四)评定财务审计责任者工作中并向股东会明确提出建议,最少一个季度一次征求财务审计责任者有关内控审计工作进展的汇报。

  第十六条[财务审计责任者聘用]保险公司应开设财务审计责任者岗位。财务审计责任者列入保险公司高档管理者任职资格审批范畴,对股东会承担,向股东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中;与此同时承担与高管沟通交流,并通告财务审计結果。

  财务审计责任者由总经理或审计委员会当选,报股东会聘用。沒有开设股东会的车险公司,财务审计责任者由高管聘用。财务审计责任者不可与此同时担任保险公司会计或是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财务审计责任者职位变化要按有关要求事先向保监会汇报。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责任者就职标准]财务审计责任者应在就职前获得保监会审批的任职资格,合乎下列标准:

  (一)高校大学本科学历或是学土以上学士学位。

  (二)从业财务审计、财务会计或会计工作8年以上或是金融工作10年以上,了解金融业保险营销。

  (三)具备在机关事业单位或是党政机关出任领导干部或是管理方法职位的就职历经。

  (四)保监会有关高級管理者任职资格的别的要求。

  第十八条[财务审计责任者岗位职责]保险公司财务审计责任者执行的岗位职责,包含但是不限于:

  (一)具体指导定编保险公司本年度内部审计方案、内部审计费用预算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

  (二)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新项目,保证内部审计品质。

  (三)向审计委员会和高管汇报内部审计进展情况状况。

  (四)立即向审计委员会和高管汇报内部审计发觉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安全隐患。

  (五)融洽解决内部审计单位与其它组织和单位的关联。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岗位工作职责]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单位执行的岗位职责,包含但是不限于:

  (一)拟订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标准。

  (二)定编本年度内部审计方案、内部审计费用预算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

  (三)执行本年度内部审计方案,追踪整顿状况,进行后续审计。

  (四)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管控要求和保险公司明确的别的内部审计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配置]保险公司应配置充足数目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职业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总数正常情况下应不低于保险公司职工总数的5‰,应配置三名以上职业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在其中拥有申请注册内审师、注册会计等资格证书或具备与内控审计有关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人员应不低于职业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35%。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从事资质证书]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具有对应的技术专业从业资格证:

  (一)技术专业水准。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把握与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有关的专业技能,了解金融业最新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

  (二)社会道德规则。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具备刚正不阿、客观性、廉洁自律、公平的职业道德,且从业金融业保险营销至今无不良信用记录。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薪资不低于本组织别的单位同职务级别工作人员平均。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单位与工作人员管理权限]保险公司经理应保证内部审计单位的自觉性及履行职责所需資源与管理权限。内部审计单位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需要的資源,包含经审计委员会准许的内部审计费用预算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及其必不可少的办公场所、系统软件、机器设备等。内部审计单位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时拥有以下管理权限:

  (一)即时查看与被财务审计目标生产经营相关的文档、材料等,包含电子数据。

  (二)参与或是出席保险公司运营管理的关键大会,参与有关培训工作。

  (三)有权利开展当场实体勘察,或是就与审核事宜相关的问题对有关组织和本人开展调研、咨询和调查取证。

  (四)对很有可能被迁移、掩藏、伪造、毁弃的相关资料、财产,有权利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

  (五)对内部审计发觉的触犯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管控要求或是内部结构管理方案的方式给予劝阻,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明确提出责任追究制度或是惩罚提议。

  (六)向股东会或是高管明确提出改善管理方法、提高产量的建议或提议。

  第二十三条[职工监事]保险公司职工监事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开展具体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奖励鼓励]针对认真履职并发觉大案要案、揭露重大风险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经审计委员会准许后,保险公司给与尤其奖励,嘉奖额度可依据财务审计成果明确。

  第二十五条[集中管理方法]推行内部审计集中管理方法的商业保险集团公司(控投)企业,其控投的商业保险分公司财务审计责任者应由总公司驻派。别的推行内部审计集中管理方法的保险公司,应依照法人资格行为主体各自设定财务审计责任者。

  推行内部审计集中管理方法的保险公司,根据运用财务审计信息化平台、提高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技术专业胜任力、聘用中介服务担负内部审计新项目等方法,基本上达到内部审计业务流程必须的,职业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总数可适度放开至不低于保险公司职工总数的4‰。

  第四章 内部审计作业控制

  第二十六条[整体性]内部审计单位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全方位关心保险公司的风险性,以安全风险为导向性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第二十七条[必要性标准]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充分利用必要性标准,考虑到差别或是缺点的特性、总数等要素,有效明确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八条[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融合公司发展战略,在风险评价为基本上,定编本年度内部审计方案,财务审计关键,财务审计頻率和水平应与保险公司业务流程特性、复杂性、风险性情况和管理能力相一致。

  本年度内部审计方案应包含管控要求规定的财务审计內容。

  第二十九条[审计流程]内部审计单位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标准的审计流程和合理的审计程序执行财务审计:

  (一)依据本年度内审计划,定编新项目审计方案,搞好财务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二)在执行财务审计三日前,向被审核企业或是被审核工作人员下达财务审计通知单。特殊情况下,财务审计通知单可以在执行财务审计时送到。

  (三)依照新项目审计方案,应用审批、观查、监盘、采访、调研、询证、测算和分析程序等方式 ,获得有关、靠谱和充足的审计程序,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纪录审计证据实行全过程、审计程序与结果。

  (四)依照审计质量操纵规章制度和程序流程,立即定编、核查、申报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徇私舞弊风险性]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重视被财务审计目标业务流程主题活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控中的徇私舞弊风险性,对徇私舞弊个人行为开展定期检查汇报。

  第三十一条[财务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单位应在执行必需的审计证据后,立即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理应合乎下列规定:

  (一)客观性、详细、清楚,具备全局性并反映必要性标准。

  (二)包含财务审计概述、财务审计根据、财务审计发觉、财务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二条[等级分类核查]内部审计单位应不断完善财务审计报告等级分类核查规章制度,明文规定各个核查工作人员的标准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汇报范畴]内部审计单位应不断完善审计质量操纵规章制度和程序流程,将审核結果产生财务审计报告,征询被财务审计目标的想法后,申报财务审计责任者或其受权工作人员审签,并转发给被财务审计目标和适度高管。

  第三十四条[档案保管]内部审计单位应不断完善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要求妥当存放内部审计档案文件。

  第三十五条[业务外包管理方法]内部审计单位应不断完善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方案。依据工作必须,经审计委员会或高管准许后,内部审计单位可以聘用中介服务担负内部审计新项目。所聘用的代理机构应具有充足的自觉性、普遍性和专业胜任力,并遵循本标准中相关财务审计作业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服务咨询]激励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在没有担负管理职责的条件下,充分运用单独、客观性、技术专业的优点,根据给予提议、学习培训、增值业务等资询主题活动,改进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主题活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控。

  第五章 内部审计結果应用

  第三十七条[财务审计結果]保险公司股东会和高管应采取相应对策,保证内部审计結果得到灵活运用。

  内部审计結果包含财务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意见、审计建议及其资询主题活动結果等。

  第三十八条[严肃认真整顿]保险公司解决财务审计发现问题立即机构整顿,并严苛追责有关责任者的义务。

  对财务审计发现问题未依照规定立即开展整顿解决的,保险公司解决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三十九条[考核制度]保险公司在考评经济发展总体目标、人事任免所在单位责任人以前,应将内部审计結果做为重要凭证。

  保险公司人事任免子公司及以上负责人以前,应征求财务审计责任者的建议。

  第四十条[后续审计]被审核部门应担负未立即改正财务审计发现问题所形成的职责和风险性。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授予的岗位职责和权利,根据后续审计点评被审核企业被审核企业高管所采用的纠正措施是不是时效性、合理化、实效性,并可将后续审计做为下一次内控审计的一部分。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管

  第四十一条[管控方法]保监会依规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执行具体指导、定期检查点评:

  (一)推行内部审计集中管理方法的保险公司,由保监会统一具体指导、查验。

  (二)推行内部审计竖直化管控的保险公司,由保监会协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专业对口具体指导、查验。

  (三)保监会依据本标准,深入开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的点评。

  第四十二条[统筹管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行政规章,由保监会统一制订和管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管控汇报]保险公司应根据下列需要向保监会汇报:

  (一)每一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保监会递交上一年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二)立即向保监会汇报财务审计中发觉的重大风险问题。

  (三)内部审计组织对省部级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由省部级子公司依照有关要求和期限统一申报本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保险公司对内部审计中发觉的重大问题未作合理整顿解决的,财务审计责任者应立即向保监会汇报有关状况。

  (五)保监会规定的别的事宜。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四条[管理方法义务]保险公司执行董事和高級管理者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上有如下所示情况的,保监会将按照有关要求追责:

  (一)保险公司股东会未依照本标准第十二条合理做好本职工作的,保监会将追责保险公司股东会有关工作人员义务。

  (二)保险公司审计委员会未依照本标准第十五条合理做好本职工作的,保监会将追责审计委员会组员的义务。

  (三)保险公司财务审计责任者未依照本标准第十八条合理做好本职工作的,保监会将依法追究义务。

  (四)保险公司经理未依照本标准第二十二条合理做好本职工作的,保监会将依法追究义务。

  (五)保险公司未立即依照本标准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对财务审计发现问题追责的,保监会将追责高管及有关执行董事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义务]财务审计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开展解决:

  (一)针对保险公司产生须追责的案子,依据保监会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在追责立即责任者和间接性责任者的义务以外,如存有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因比较严重过错无法揭露有关风险性的状况,解决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追责,但有直接证据表明其早已执行了岗位工作职责的以外。

  (二)针对渎职犯罪、玩忽职守、瞒报问题、玩忽职守、泄露密秘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保险公司应按照国家和保险公司相关要求开展解决;涉刑的,依规转交司法部门。

  第四十六条[被财务审计目标义务]被财务审计目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劝阻,严肃查处相关企业和工作人员,并追责有关员工管理义务和间接性义务开展解决:

  (一)回绝或是不配合内部审计。

  (二)回绝、推迟给予与内部审计事宜相关的材料,或是给予材料不真正、不完善的。

  (三)威胁恐吓或诬陷财务审计工作人员。涉刑的,依规转交司法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贯彻落实]保险公司应按照本标准制订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解释权]本标准由保监会承担表述。

  第四十九条[起效時间]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保监会2007年7月1日公布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6号)与此同时废除。本标准施行以前相关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行政规章与本标准不符合的,以本标准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