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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案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初级法院

  调解书

  (2002)林经初字第8号

  上诉人西藏自治区盛元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居住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八一镇工布路。

  法人代表田元龙,系企业监事会主席。

  被告方西藏自治区日光农牧业資源开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居住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八一镇双拥路18号。

  法人代表梁述华,系公司老总。

  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案件。

  上诉人西藏自治区盛元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四川南部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工程设计公司驻藏工程处,下称“盛元企业”)诉称:上诉人与被告方于2000年10月30日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由上诉人修建被告方“易贡茶场员工旅社办公楼”新项目,工程项目总工程款约215万余元,已付款32万余元,工程项目于2002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后,经上诉人多次向被告方催付应收工程进度款,被告方迄今不付款工程项目尾款,故诉至我院,要求栽定被告方付款所余工程进度款183万余元,担负此案所有上诉费用。

  被告方西藏自治区日光农牧业資源开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通称“日光企业”)在论文答辩期内内未明确提出论文答辩建议。

  经审核查清:上诉人盛元企业与被告方日光企业于2000年10月30日签署《易贡茶场职工招待所综合楼建设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719.48 平米,企业工程造价为每平米1200元。工程施工流程中,经彼此协商一致,对工程量清单有一定的调整,并提升了工程项目附设新项目。此中,被告方日光企业为上诉人盛元企业拨款工程进度款32万余元。工程项目于2002年6月30日由林芝地区工程施工质量监管局工程验收觉得,“该工程项目因提升工程量清单及一部分变动而推迟”工程项目质量等级为“达标”,后交货被告方应用,工程项目尾款迄今并未结付。

  此案在审判全过程中,经我院组织协商,彼此双方自行达到如下所示协议书:

  一、被告方西藏自治区日光农牧业資源开发设计公司于2002年9月底之前向上诉人西藏自治区盛元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付款工程项目尾款20万余元,2002年11月份付款40万余元,2003年春节前付款10万余元,剩下工程进度款在2003年10月底之前所有付清;

  二、上诉人西藏自治区盛元工程建筑公司在接到被告方西藏自治区日光农牧业資源开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付款的20万余元后,承担将建筑项目中的不过关自来水管拆换为达标的自来水管,对发生裂纹的墙面开展检修解决;

  三、本项目的预算結果先由原被告彼此自主商议,假如商议没有结果,由彼此授权委托或协商一致由我院授权委托有检测资质证书的第三方开展评定,鉴定花费由彼此均值压力;

  四、诉讼费用19300块和别的诉讼费用500元总共19800元由两方各担负9900元,原告方早已预缴的500元,在担负的金额内扣减。

  以上协议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我院给予确定。

  本民事调解书经彼此被告方查收后,即具备法律认可。

  审 判 长 刘 国 润

  代理商审判员 孙 林 芝

  代理审判员 罗色江措

  二OO二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普布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