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土地资源投资管理,标准土地出让,维护保养国家主权和土地资源使用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之要求,融合当地具体,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当地行政区内土地资源价格评估的管理方法;但我国另有明文规定的以外。
本方法所称地价,就是指应用人为因素获得土地资源预期收益率的支配权而缴纳的成本。
第三条 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关是全省土地资源价格评估工作中的财政主管机构。
榆中、皋兰、永登三县和红古区及其我国准许创建的高新科技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经开区的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依照分别的管理员权限,在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具体指导下,承担主管机关内土地资源价格评估管理方面。
城关、七里河、西固、平静四区行政区划内的土地资源价格评估管理方面由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部门会承担。
第四条 土地资源价格评估理应遵循合理合法、真正、公平公正、公布、公平的标准。
土地资源价格评估理应以人民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本,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评定程序流程开展。
开展土地资源价格评估,理应接纳价钱行政部门部门的监管和具体指导。 第五条 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理应开展土地资源价格评估:
(一)划转、转让的;
(二)出让、租赁、质押的;
(三)作价入股投资或做为项目投资合作经营、共建、合资企业、协作的;
(四)因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倒闭、竞拍、散伙等产生迁移的;
(五)外资企业、中外合作、联合经营公司应用国有土地出让的;
(六)征缴土地增值税必须开展土地资源价格评估的;
(七)中国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必须开展土地资源价格评估的。
除上款所列情况外,被告方必须开展土地资源价格评估的,可以授权委托地价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定。 第六条 土地资源价格评估,由按国家规定获得土地资源价格评估资质、并在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登记备案的组织开展。
未拿到土地资源价格评估资质或虽获得土地资源价格评估资质但未能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登记备案的,不可从业土地资源价格评估业务流程。 第七条 地价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土地资源价格评估,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国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对所出示的地价分析报告的真实度和合理合法承担;
(三)为受托人保守秘密,不可泄露受托人规定信息保密的文档材料及相关事宜;
(四)在委托合同要求的期内进行土地资源价格评估工作中。 第八条 开展土地资源价格评估,彼此被告方理应签署书面形式协义。 第九条 依据本方法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开展土地资源价格评估的新项目,土地资源价格评估彼此被告方理应将土地资源价格评估結果报备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确定,没经确定的一律失效;别的土地资源价格评估新项目,被告方觉得必须对评定报告开展确定的,还可以请示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开展确定。
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对请示确定的土地资源价格评估結果,理应在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核实或不予以确定的书面材料回应,对不予以确定的还理应表明原因。
土地资源价格评估被告方觉得不予以确定的借口不充裕时,可以申请办理原确定的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开展核查,但申请办理核查仅限一次;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理应在接到核查申请办理十五日内做出回应。 第十条 土地资源价格评估推行服务,评定花费由受托人担负,实际收费标准按相关规范实行。
地价资产评估机构接纳被告方授权委托时,可以应收评定使用的20%做为订金。 第十一条 规定开展土地资源价格评估的受托人应该向地价资产评估机构属实体现土地资源状况,给予相关材料。
受托人故意隐瞒相关状况,给予虚报材料的,地价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停止评定工作中。 第十二条 对按本方法要求理应开展土地资源价格评估而未评定的,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不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办理手续,并勒令其期限评定。 第十三条 未拿到土地资源价格评估资质或虽获得土地资源价格评估资质但未能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登记备案从业土地资源价格评估的,由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勒令其终止评定主题活动,惩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处罚。 第十四条 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以及工作员在土地资源价格评估管理方面中失职渎职、渎职犯罪、玩忽职守的,由所属单位或上级领导部门给与纪律处分;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报请审判机关单位受贿罪 义务。 第十五条 本法子执行中的详细运用问题,由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承担表述。 第十六条 本方式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