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第一章 条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投资管理,维护土地资源使用者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推动土地资源应用规章制度的改革创新,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要求,融合本市具体,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划分范畴内(包含市辖县、市)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出让、租赁、质押,及其本方法第六条要求的个人行为,务必根据本方法开展土地资源资产报告评估。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资源资产报告评估就是指政府部门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授权委托或受权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相关材料,应用要求的标准、程序流程、规范和方式,以统一的货币符号,对被评定土地房地产使用价值开展评定和估计,做出该宗土地资源的土地价格。
土地资源资产报告评估的土地价格是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在经济主题活动中可获得权益体现出的价钱形状,包含级差地租、配套费、项目成本等。
第四条 杭州市国有土地出让资产报告评估工作中,由杭州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统一管理方法。国有土地出让资产报告评估价钱,城区范畴内务必经杭州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确定后才可起效;各县市(市)范畴内务必经各县市(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确定后才可起效。
第五条 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有尝转让,城区由杭州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各县市(市)由各县市(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统一机构,实际授权委托具备资质证书的土地评估单位开展资产报告评估。集体制土地资源必须转让所有权的,务必先征用土地为国有土地出让,并开展对应的土地资源资产报告评估,即可申请办理转让事项。
第六条 行政部门划转的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在经济活动中凡牵涉到以下经济发展方式的,务必申请办理市、县(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开展房地产评定:
(一)以土地使用权证做为质押、经济担保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证入股投资创建股份制企业,或是以土地使用权证项目投资合作经营的;
(三)公司破产竞拍土地使用权证的;第七条 土地评估工作中应进行国家相关土地价格管理方法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性、合理化的标准。
第二章 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与管理方法
第八条 杭州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负责人全省行政区划内的土地评估工作中,承担拟定土地评估和土地价格管理方法的相关现行政策,融洽土地评估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土地评估组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及其市相关土地评估现行政策、土地价格管理规定和被评定地面的真实情况,按本方法要求单独做出客观性、公平的点评。
土地评估组织做出的土地评估价钱,务必按照规定报备市或县(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土地资源使用人相互配合土地评估单位开展土地评估,属实体现土地资源情况和给予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单位开展土地评估,按市统计局会与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核准的规范和方法缴纳土地资源担保费。
第三章 土地评估程序流程和方式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项目立项:
(一)集体制土地资源被依规征用土地为国有土地出让后,必须转让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市、县(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项目立项,授权委托具备资质证书的土地评估组织评定。
(二)在国有土地出让上一片开发设计基本建设,按照相关要求理应转让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市、县(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部门立即项目立项机构评定,或是由购买方申请办理市、县(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项目立项,授权委托具备资质证书的土地评估组织评定。
(三)行政部门划转的土地资源,必须将土地使用权证作价入股投资或是以土地使用权证开展项目投资的,及其以土地使用权证做为质押物的,或是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土地使用权证人向市、县(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提交申请,经核查允许后由市、县(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项目立项,授权委托具备资质证书的土地评估组织评定。
(四)有偿服务转让的土地资源,必须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土地使用权证人(即原买受人)立即授权委托土地评估组织评定。
(五)别的必须开展土地评估的,授权委托具备资质证书的土地评估组织评定。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评定或是授权委托评定的土地使用权证人,务必递交土地使用权证或别的土地所有权证实及其相关文档、材料。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组织收到评定规定后,应立即开展评定,明确提出土地评估报告。
土地评估报告应注明以下几点:
(一)评定项目立项机关单位或是受托人;
(二)评定工作中组织;
(三)评定人或评定工作中组织责任人;
(四)评定時间;
(五)评定土地情况,土地评估的缘故、目地、评定根据及其作价的标准方式;
(六)所有权期限;
(七)评定的价钱;
(八)别的必须表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土地评估组织明确提出的土地评估报告,务必经市、县(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部门审批。
经市、县(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部门批准的土地评估价钱,做为测算土地使用权证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证转让金、土地使用权证升值费、作价入股等的根据。
第十六条 土地评估组织明确提出评定报告后六个月内被评定土地使用权证未作变动的,分析报告当然无效,之后必须变动土地使用权证的,务必再次开展评定。
第十七条 土地评估应根据土地的主要用途、土地的得到方法、土地等级、使用年限、容积率、土地情况及其交通出行、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环境情况和获利能力等多种多样要素综合性鉴定。
第十八条 土地评估可用下列方式:
(一)基准地价法;
(二)市场比较法;
(三)剩下法;
(四)成本费超过了法;
(五)盈利氢化铝锂;
(六)别的经市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机构认同的评价指标。
以上方式可依据评定目地各自可用或灵活运用。
第十九条 用基准地价法评定时,应依据基准地价,融合土地的外部经济区位条件、使用年限及其别的危害土地价格的要素,明确修正系数后,开展评定。
第二十条 用市场比较法评定时,应按销售市场上同样或是相近的房地产成交价,开展评定。
第二十一条 用剩下法评定时,应减掉地面上建筑或房屋建筑重置成本使用价值和其它相关花费后,开展评定。
第二十二条 用重置成本评定时,应按此项土地资源再次获得所需项目投资,就是以国家规定的各类赔偿费、开发费以及他相关花费规范(按市场价测算)累积测算开展评定。
第二十三条 用盈利折现率法评定时,应按被评定地面的预估获利能力和土地增值状况,计算出土地资源的折现率,开展评定。
第四章 附录
第二十四条 本问题涉及到杭州萧山区、杭州余杭两区人大常委会及相关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权力的,按省、市相关要求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方式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