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量差如何调整?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总价合同下工程量量差的调整,主要依据合同约定、量差原因及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如下:
依据合同约定调整: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量变更的调整机制,如 ±15% 的阈值、调价公式等,则按约定执行。例如,合同约定工程量增减幅度在 ±10% 范围内不调整总价,当实际工程量增加 8% 时,就按原合同总价执行;若增加幅度超过 10%,则超出部分的工程量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或调整公式重新计算价格,进而调整总价。
因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原因导致量差的调整: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工程范围扩大或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引起的,无论量差大小,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格。若合同中有关于设计变更的计价条款,按条款执行;若没有,双方可协商确定计价方式,通常可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合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算,或根据变更导致的成本增减情况合理确定调整金额。
依据法律规定调整:若合同未明确约定量差调整方式,且工程量变化较大,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可依据《民法典》第 533 条主张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调整合同价格。例如,由于设计方案重大调整,导致实际工程量比合同工程量减少 50%,若仍按原合同总价结算,将使承包人遭受重大损失,此时承包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合同价款。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通用条款第 10.4.1 条明确:"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偏差超过 15% 时,合同价款可予调整",若合同引用该条款,超过 15% 即为调整标准。
不同总价合同模式下的量差调整:施工图总价模式下,默认清单量为参考,直接对比图纸变更前后的量差来调整总价,与总价中的清单量无关。而清单总价模式更侧重于按实结算,通常以实际完成且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为准,清单量仅作报价依据,量差按实际发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