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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的评估对象及范围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1)破产重整资产评估中评估对象和范围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确定的债务人财产(即破产财产)确定的。

  破产财产是指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属于债务人所有权资产。

  在破产重整实务中,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在破产清算组清查核实资产的基础上进行,但是资产评估机构仍需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会同管理人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准确辨别确定评估对象和范围,确保不重不漏。

  (2)破产企业的资产可分为可供分配资产和不可分配资产。

  可供分配资产是指能够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它包括破产企业的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应收帐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等。

  不可分配资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待摊费用及递延资产等,这部分资产实质是企业资产中的损失和费用,并不存在价值。另外不可分配的资产和负债应由破产清算组予以确认。

  破产重整实务中,资产评估机构一般只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企业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是由破产清算组确认实际数额后参与破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