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8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1)破产重整资产评估一般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
(2)在破产重整实务中,由于受理破产日可能不是月末时点、债务人持续经营财务核算尚未结账、人民法院对关联企业实质性合并重整主体的受理破产日不同等原因,管理人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意见后,报人民法院同意后可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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