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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多个难题的通知(资产评估鉴定机构)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多个难题的通知
财企[2006]109号
2006年4月19日
各省、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财政厅官网(局)、知识产权局:
为了加强专利权资产评估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的评定行为,使专利权资产评估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创新经济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专利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利权占据企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开展资产评估:
(一)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以专利权财产作价出资创立责任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考价钱,受托人规定评定的;
(三)行政单位竞拍、出让、换置知识产权的;
(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结算、投资、出让、换置、竞拍涉及知识产权的;
(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结算、投资、出让、换置、竞拍、清偿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
(六)国企收购或根据换置获得非公有制企业的知识产权,或接纳非公有制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七)国企以专利权许可外国公司、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考价钱的;
(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诉讼机关或被告方规定评定的;
(九)法律、行政规章要求的其他必须进行房地产评估的事宜。
非公有制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结算、投资、出让、换置、清偿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能够参考国企开展资产评估。
二、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行政机关准许开设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定。
评估机构从业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时,应当严苛遵照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规范。在评定情况下,要考虑知识产权的独特性,科学、客观地分析专利权预期收益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评估机构在实行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时,能够聘用专利、商标、版权等专利权层面的专家协助工作,但不能因而缓解或免去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担负的法律依据。
三、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同组织知识产权评估专业培训、考评并授予资格证书,创建并严格遵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保证培训的品质,不断提升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从业者知识产权评估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四、我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专业指导工作,能够创建知识产权评估专家组和有关的专业委员会,建立和健全专利权数据库,为专利权资产评估建立必要的平台,以提升资产评估的从业品质、领域公信度和知名度。
五、评估机构必须坚持单独、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以迎合委托方对评估结果虚高或是小看的规定、给予“回扣”、恶变压价等不就在方法承包知识产权评估业务。
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按时组织对从业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从业品质开展监督管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非法干涉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和评估结果。
七、占据知识产权的国有单位和从业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违背以上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要求解决。
本通知公布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排斥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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