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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颁布组织]:我国资产评估协会
[颁布时间]:2007年11月28日
[实施时间]:2008年07月01日
[效力特性]:有效
[法规正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示分析报告行为,维护社会集体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指分析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定目标在评定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布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建议。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实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示分析报告,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实行与价值估计相关的其他业务,出示价值分析报告或是其他专业建议,能够参考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楚、准确地阐述分析报告内容,不可应用虚假性的描述。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分析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分析报告使用者可以合理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实行资产评估业务,能够依据评定目标的复杂性、委托方规定,合理确定分析报告的详略水平。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实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限制且无法清除,经与委托方商议后仍需出示分析报告的,应当在分析报告中表明评估程序受限状况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分析报告的应用限定。

第九条 分析报告应当由两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化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是合伙制企业评估机构承担该评定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上签名。

第十条 分析报告应当使用汉语编写。必须同时出示外语分析报告的,以汉语分析报告为准。

分析报告一般以rmb为计量货币,使用其他货币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别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 分析报告应当明确分析报告的应用有效期。一般,只有当评定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完成日距离不得超过一年时,才能够应用分析报告。

第三章  评定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分析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具体内容:

(一)标题及批准文号;
(二)申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配件。

第十三条 分析报告的申明应当包含以下几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单独、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示分析报告使用者关心分析报告特别事宜表明和应用限定;

(三)其他必须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评定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定业务的关键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 分析报告正文应当包含: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人和委托方之外的其他分析报告使用者;
(二)评定目的;
(三)评定目标和评定范畴;
(四)价值种类以及定义;
(五)评定基准日;
(六)评定根据;
(七)评价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状况;
(九)评定假定;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宜表明;
(十二)分析报告应用限定表明;
(十三)分析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是合伙人签名。

第十六条 分析报告使用者包含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承诺的其他分析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分析报告使用者。

第十七条 分析报告注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描述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八条 分析报告中应当注明评定目标和评定范畴,并实际描述评定目标的基本情况,一般包含法律权属情况、经济状况和物理情况。

第十九条 分析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种类以及定义,并表明挑选价值种类的原因。

第二十条 分析报告应当注明评定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承诺的评定基准日保持一致。分析报告应当表明选择评定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要素。评定基准日可以是如今时段,也可以是以往或是未来的时段。

第二十一条 分析报告应当表明评定遵照的法律依据、准则根据、权属根据及取价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 分析报告应当表明所采用的评价方法以及原因。

第二十三条 分析报告应当表明评估程序实施情况下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计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 分析报告应当公布评定假定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分析报告中以文本和数据方式清楚表明评估结论。

一般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用区间值表述。

第二十六条 分析报告的特别事宜表明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产权缺陷;
(二)未结事宜、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四)在不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选用的有别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表明特别事宜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醒分析报告使用者给予关心。

第二十七条 分析报告的应用限定表明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分析报告只能用以分析报告注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分析报告只能由分析报告注明的分析报告使用者应用;
(三)未征求出示分析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定报告的内容不可被摘录、引入或公布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有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分析报告的应用有效期;
(五)因评估程序受限导致的分析报告的应用限定。

第二十八条 分析报告注明的分析报告日一般为注册资产评估师产生最后专业建议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分析报告配件一般包含:

(一)评定目标所涉及的关键产权证明材料;
(二)委托方和有关当事方的承诺书;
(三)评估机构及签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质证明材料;
(四)评定目标涉及的财产明细或财产明细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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