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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的前提条件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工程价款清算就是指在基本建设竣工验收后,被告方依据合同规定开展订金、进度款、完工合同款开展清算的主题活动。那样能够开展工程价款清算必须什么前提条件呢?

工程价款根据清算能够明确项目总合同款、账款来往状况和借款金额。清算环节是明确法律义务的最关键环节,也是最非常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解释》有关质量责任、竣工时间、计价方法、贷款利息规范、工程量清单签证办理等要求均服务于工程决算,在其中下列两个问题最特别注意。

1、工程施工质量高过合同的效力。

处理施工合同纠纷主要问题是核查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是否将造成不一样法律后果。有效合同造成意思自治人所预估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无效则造成法律规定不良影响,包含返还财产、折扣率赔偿和赔偿责任等。《解释》贯穿了尽可能使合同有效标准,大大的缩小了合同无效的标准。合同无效包含《解释》第1、4条要求的五种失效情况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要求的无效合同情况。《解释》第2条要求:“建筑施工无效合同,但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承租人要求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工程价款的,应予以适用。”该处理方法反映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高过合同的效力的标准,建立了工程项目达标是支付工程款的必备条件。由于建筑立法致力于维护保养工程建筑市场监管和确保建筑施工安全,无效合同但实现的工程建设达标符合建筑立法目地,项目承包人投入的财力物力理应得到回报。与此同时,假如发包方免费接纳达标工程项目不付款合同款亦违背平等原则,故项目承包人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理应适用。依据《解释》第3条:达标工程项目包含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项目和验收不过关,可是通过项目承包人修补后验收合格工程项目。对工程验收不过关通过修补依然工程验收不过关的工程建设,比较严重背驰发包方的缔约目地,并对没什么利用价值,让其接纳而且支付工程款违反平等原则,故《解释》第3 条要求:“项目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以适用。”

依据《解释》第3条建立的工程质量标准高过合同的效力标准,能够建立下列标准:不管合同书是否有效,工程项目质量合格的,发包方理应支付工程款;经修补依然工程验收不过关的,发包方可以不支付工程款。由此,《解释》第10条规范:“建筑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达标的,承包人理应按照承诺付款相对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过关的,参考本表述第3条要求解决”;第16条第3款规范:“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理,但工程建设经验收不过关的,工程价款清算参考本表述第3条要求解决。”

2、黑与白合同书,以白合同书做为结算依据。

招标方和中标方依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签订而且通过办理备案的协议称之为“白合同书”。但在招标前后左右,彼此再行签署一份或数份与备案合同本质具体内容(包含合同款、品质和施工期)不一致的协议,即“黑合同书”。施工过程中,黑合同书得到执行,白合同书置若罔闻。在清算纠纷案中,一方认为依照“黑合同书”清算,另一方则建议依照 “白合同书”清算。《解释》第21条明文规定理应以“白合同书”为标准:“受害人就同一工程建设再行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具体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报备的中标合同做为清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由于《招标投标法》46明文规定:“招标方和中标方不可再次签订背驰合同书实际性具体内容的别的协议书。” “黑合同书”本质具体内容背驰白合同书而且未实现办理备案,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不造成变动“白合同书”的法律认可。可是在工程施工履行合同情况下,常常产生合同变更的状况,这就牵涉到黑与白合同书与合同变更的界线难题。为防止黑与白合同书,被告方变动合同价款、品质和施工期等本质具体内容时,要及时到招投标公司办公室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避免产生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