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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第一章 条例

  第二章 科技项目申报与机构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工程验收

  第四章 新项目的后评定与资金分配

  第五章 新项目监管与稽查

  第六章 附则

  为加快发展趋势本市高新产业,相互配合我国高新产业发展趋势方案的执行,推动有独立自主IP的科研成果完成产业发展,标准和管理方法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示范性建筑项目和政府部门项目资金,我区制订了《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阅签。

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示范性建设项目管理方法

  第一章 条例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趋势本市高新产业,相互配合我国高新产业发展趋势方案的执行,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发展,合理地标准和管理方法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示范性建筑项目和政府部门项目资金,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示范性建筑项目(下称新项目),就是指由深圳发展趋势计划局(下称市主管机构)准许执行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示范性建筑项目。

  第三条 为保证工程成功执行,市主管机构、行政机关及担负新项目的企业(下称建设方)理应各尽其责,对工程的机构、申请、审查、方案、实行、资产、监管、定期检查奖罚等开展标准化管理。

  市主管机构承担公布项目指引,机构科技项目申报、调查、审查和审核,定编本年度项目规划,下发新项目政府部门融资计划,对项目实施状况、竣工验收开展监督管理,依据项目实施状况对建设方开展奖罚,机构工程的后评定,并对重大事项开展融洽。

  行政机关参加项目的了解和审查,申请办理政府投资拨款办理手续,对政府投资应用状况开展跟踪、监管与查验。

  建设方承担明确提出新项目的总体实施意见,定编产业发展新项目项目可行性汇报,承担新项目的执行,并进行市主管机构、行政机关等的监管、定期检查财务审计。

  第二章 科技项目申报与机构

  第四条 市主管机构每一年依据《深圳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公布详细的新项目指引,审理合乎新项目指引规定的新项目申请材料。

  第五条 新项目指引由市主管机构于一年的5月份在市主管机构网址www.szpb.gov.cn以及他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 由市主管机构对申请新项目及建设方整体状况开展核查和参观考察。核查和调查理应包含以下几点:

  (一)建设项目标准;

  (二)建设方的基本情况,包含资产筹集工作能力、技术实力、技术性完善水平、市场规模等;

  (三)新项目的工程规模和內容;

  (四)新项目项目可行性汇报。

  第七条 新项目理应具有下列标准:

  (一)归属于市主管机构拟订的全年关键支撑的重点行业,合乎深圳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必须,对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产业链结构调整更新有很大的促进功效;

  (二)基本上具有产业发展标准,有不错的经济收益、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能做到基本上的经济发展经营规模;

  (三)早期研究成果要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备较高质量,并早已过地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公司的验证(包含技术鉴定、成效资格证书、专利权等);

  第八条 建设方理应具有下列标准:

  (一)理应是公司法人,公司基本能力优良,有很强的科研开发、资产筹集和建设工程工作能力,具有不错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企业信用等级,负债率在有效的范围内;

  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择分配中小型企业和民企申请的新项目。

  (二)有相对应比率的自筹资金和贷款银行,自筹资金和贷款银行占项目总投资的占比不可低于70%.

  第九条 市主管机构可授权委托深圳政府项目投资审查核心机构权威专家对申请新项目开展调查、初评和集中化论文答辩审查。

  第十条 申请工程经初评、论文答辩、审查根据后,由市主管机构审批项目立项,经综合性均衡后下发政府部门融资计划。投资计划立即下做到建设方,与此同时将获准许项目立项的新项目名单在市主管机构网址上发布。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融资计划下发后,建设方应在接到通告之日起30日内明确提出施工进度及资产分配方案,报市主管机构报备。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 新项目在执行流程中产生重要状况的,建设方理应立即汇报市主管机构。

  第十三条 如产生的状况危害项目实施的,建设方应立即明确提出更改计划方案,并请示市主管机构准许。

  针对仅调节投资总额的新项目,调节力度超出20%(含20%)的,由市主管机构审批后执行;调节力度在20%范畴内的,并不审批,但理应在工程验收时进行表明。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技术性、销售市场、基本建设标准等转变,促使新项目没法再次执行或不成功的,建设方理应明确提出停止项目实施的申请书,由市主管机构机构相关部门和医生对新项目停止执行明确提出论述建议,并作出有关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 针对沒有依照项目建设方案、调节计划方案用心组织实施或因别的违规操作造成工程没法再次执行或已不成功的,经行政机关、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审查后,由市主管机构作出注销新项目的决策,并全额的讨回政府投资。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后,建设方理应每3个月以书面向市主管机构汇报新项目工作进展。新项目工作进展汇报理应包含施工进度状况、存在的不足、解决困难的具体办法和時间等內容。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工作中由市主管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工程验收的根据包含:新项目项目可行性汇报以及准许项目立项文档;政府部门融资计划;前期设计和预算;合同书及其相关审核、改动、调节文档;别的有关文档。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理应满足以下基本上规定:

  (一)新项目已按许可的项目可行性汇报或经准许的调节计划方案(汇报)完成了各类基本建设每日任务。包含生产流水线和辅助公共设施已按设计规定完工,并能达到生产制造应用;关键工艺技术服务设施经连动负载试运行达标,产生生产量,可以制造出设计方案资料所明文规定的商品;已按加工工艺、商品和技术标准完工示范性作用;生态环境保护设备、工作安全性卫生设备、消防设备设计方案规定与主体结构与此同时完工应用等;

  (二)生产流水线、工艺技术、设备、公共设施等文档、工程图纸、材料、档案资料齐备;

  (三)有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与要求,表格与汇报齐备,对在建或扩建工程建筑项目开展了完工财务决算,且账务清晰、账物相符合、办理手续齐备、管理方法健全等。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理应按下列流程开展:

  (一)新项目完工后,建设方定编竣工验收报告,须经市主管机构审批后,宣布明确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二)市主管机构承担机构相关部门、各层面权威专家构成工程验收联合会或验收组开展工程验收;

  (三)验收联合会或验收组承担对工程项目开展全方位点评,做出工程验收结果。

  第二十一条 工程验收达标的,由市主管机构做出工程验收结果。

  不过关的项目不予以工程验收。对基本上达标但有遗留问题的新项目,一般给予工程验收,但理应在工程验收结果中对遗留问题明确提出实际规定,限期完成。

  对不可以按时工程验收的新项目,建设方理应向市主管机构明确提出延迟工程验收的汇报,并表明缘故和方案工程验收日期。对贷款逾期3年及以上不可以工程验收或在完工后长久不开展工程验收的,市主管机构将做出批评通报和讨回政府投资等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方理应妥当存放相关档案资料和竣工验收原材料。

  第四章 新项目的后评定与资金分配

  第二十三条 新项目的后评定工作中由市主管机构承担机构。

  第二十四条 工程验收满一年后,建设方理应撰写新项目后评定申请书,报市主管机构,由市主管部门机构相关部门和医生构成的后评定组对新项目的管理状况、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益等开展综合考核,并撰写后评定情况汇报。

  第二十五条 财政资金关键来自政府投资、贷款银行、建设方的自筹资金以及筹资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从新项目项目资金中分配,由市行政机关依据项目的修建进展和新项目其他资产的及时状况等分期付款划转。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可以采用无尝支助、贴息贷款紧密结合的方法。

  无尝支助资产适用于建设项目,包含工业厂房及附设设备基本建设、机器设备购买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它杂费。

  贴息贷款资产适用于与工程有关的搭建內容,具体措施由市主管机构会与行政机关再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推行财政性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储存、专账管理方法,禁止截流、占用或侵吞政府投资。

  第五章 新项目监管与稽查

  第二十九条 针对根据工程验收的新项目,由市主管机构授于其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精品工程头衔并授牌。

  第三十条 市主管机构理应创建标准的新项目财务审计、监管和查验规章制度,对工程项目开展经常性监管,并相互配合财政局、财务审计等单位开展定期检查财务审计,及时处理问题和解决困难。

  第三十一条 市主管机构将示范性建筑项目的执行工作进展归纳后在网址上发布。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建设方要快速改正,市主管机构将依据详细情况做出中止该项目实施、暂停下发新项目的政府投资或取回政府投资等处分决定:

  (一)私自改变建设项目经营规模、內容和建设方的;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财务核算不标准的;

  (三)政府投资未按照规定推行财政性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储存、专账管理方法的;

  (四)截流、占用和侵吞政府投资的;

  (五)有重要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重要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未按照规定规定申报项目执行状况和项目投资进行状况的;

  (七)经监管、定期检查财务审计核查存有重大问题的;

  (八)服务承诺的配套设施资金缺口比较大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2003年9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