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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招标投标所订建筑工程合同的结算纠纷案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土地开发 合同书建房子 招投标 建筑项目">

  【实例】

  上诉人:浙江省兰溪市官塘岗乡建筑工程队。

  被告方:浙江省兰溪市房地产业管理办。

  61原告知称:

  1987 年12月19日,上诉人根据询价招标修建被告方坐落于兰溪市溪西新城区第三批商住楼苍松村第5幢建设工程,工程预算为199222元,工程项目于1988年5月10日动工。工程开工没多久,销售市场上装修材料价格大幅增涨;工程项目竣工后,按装饰建材具体价钱及相关文档要求的价位波动指数测算,该工程预算达到324309元。上诉人依据(1988)兰溪市建设局131号、兰溪市建设银行37号和浙江计经委754号文档相关要求,规定被告方增选价格比106305元。被告方以上诉人修建的系招投标工程项目、合同条款工程项目工程款一次包死为由,不同意依照上诉人上述的原材料价格及相关价钱波动指数计补价格比。上诉人遂依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及以上相关出台政策之要求,以该工程学院以询价并非招投标方法修建,询价工程项目同样于一般承揽工超,其工程项目工程款可以按照相关文档调节为由提出诉讼,规定人民法院:(1)评定承包协议中有关工程造价一次包死的条文因违背国家新政策法律法规而失效;(2)依据上列相关文档要求计核工程预算,栽定被告方付款价差损害计RMB106305元。

  被告方辩称:

  (1)上诉人系依照招标流程招标修建溪西新城区的商住楼工程建设,彼此在明确招标后签署的承发包合同明文规定“工程项目工程款一次包死,将来相关要求,花费等变化,不会再调节”。因而,该工程项目属招投标工程项目中的闭口粉刺定价工程项目,其工程工程款不可以像一般建筑工程承包工程项目那般,可以依据相关文档要求,依照不一样工程施工时间的原材料价格波动指数给与调节;(2)由于该施工期内市面上装修材料价格涨幅比较大的客观事实,被告方允许参考(1988)浙江计经委754号指示精神,赔偿给上诉人一部分原材料价外差,计RMB21780元。

  浙江省兰溪市法院经审核查清:

  1987年9月、12月,被告方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规划国家环保部以计施(1984)2410号文档下发的《建设工程招标暂行规定》,2次传出招标信息及招标会使用说明,对兰溪市溪西新城区第三批商住楼工程建设开展招投标。上诉人于同一年11月25日向被告方提交了招标会报名登记表;同一年12月16日,上诉人向被告方提交了招标会标函。同一年12月18日,根据投标、询价,被告方明确上诉人招标修建溪西新城区第三批商住楼青村第五幢的建设工程并对于此事开展了公正。嗣后,彼此于1988年3月30日签署了“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650平米;发包方式为工程外包,工程项目总工程造价为199222元(不包括基本工程预算18782元),工程款一次包死,将来相关要求、花费等变化,不会再调节;工程项目自1988年4月20日动工至同一年11月6日竣工验收,及其工程项目工程款付款方法等条文。后因路面、水电工程未通,应上诉人规定,工程项目推迟至同一年 5月10日动工。工程开工没多久,销售市场上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增涨。1989年9月,该工程竣工。依据上诉人预算,因为建筑材料价格增涨,工程项目具体工程造价达到 324309元,超过合同书走价10多万元。上诉人因亏本过大,规定被告方依据(1988)兰溪市建设局131号、兰溪市建设银行37号文档要求,依照兰溪市各片点第五次调节后的原材料价格波动指数、原材料予算调价工程预算,并按照(1988)浙江计经委754号文档要求,按实赔偿因原材料涨价引起的价外差,累计增选工程进度款106305元。被告方觉得,上诉人所列做为价格调整根据的文档仅适用一般建筑工程承包工程项目,上诉人修建的工程学院工程招标信息,其工程项目工程款合同约定一次包死,因此不可以依照所列文档的要求调节工程预算;可是,由于该施工期内原材料价格涨幅比较大的客观条件,充分考虑建筑企业的承受力,被告方允许参考(1988)浙江计经委754号指示精神,以1988年8月物价飞涨力度较大期内被告方与别的施工方权益协议的标价为根据,本着互相原谅、共担损害的标准,拟订了补价计划方案,赔偿给上诉人一部分原材料价外差,计RMB21780元。因为上诉人坚持不懈规定被告方赔偿价格比10余万元,彼此矛盾过大,商议不了,故上诉人提起诉讼到院。上述事实,有以下直接证据确认:

  (1)1987年12月7日的招标会使用说明;招标会汇报申请表;招标会标函;施工队预算表格;中标通知;公证委托书;工程决算审核书;图纸会审记录会议纪要;原、被告方1988年5月30日签署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

  (2)上诉人的工程决算表;原告的收据。

  (3)(1988)兰溪市建设局131号、兰溪市建设银行37号文档。

  (4)浙江计经委(1988)483号文档、254号文件,浙江计经委、浙江省城镇建厅(1985)23号、8号文档。

  (5)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规划国家环保部计施(1984)2410号文档。

  浙江省兰溪市法院觉得:

  原、被告方彼此均具有法律法规的履约情况,合同主体达标;通过招投标程序流程所签署的“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合同”,其內容合乎1983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相关制度要求,因此依规确定该合同书为合理合同,具备法律法规约束。

  被告方依据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要求,通过传出招标信息和招标会使用说明、招投标公司申报标函、当众投标、询价,明确中标单位、传出中标通知等程序流程后同上诉人签署的修建溪西新城区第三批商住楼苍松村第五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明文规定:“工程项目工程款一次包死,将来相关要求、花费等变化,不会再调节”。依据当初的法律法规现行政策,这类承诺属双方的随意选择条文,一方面,它集中体现了招投标工程项目的特点,即根据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来决策工程项目的总价格,换句话说,建设工程企业与施工单位按固定不动一致的工程预算开展清算,不因工程量清单、机器设备、原材料价格、薪水等变化而调节合同书标价。另一方面,它也是彼此被告方依据相关现行政策开展了一系列招投标流程以后明确的,是彼此本人的真正意思表示,且无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新政策之处,因而,它从创立之际起即具备法律法规约束,彼此均需严苛遵循执行。再者,参考(1988)浙江计经委483号关于做好《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汇总表》、《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有关以总价格(中卖价或价格)招标承揽(清算)的、合同书标明不予以调节的工程项目,属招投标工程项目中的闭口粉刺定价工程项目,其工程预算一律不予以调节”的要求,表明这类承诺早已我国的相关主管部门以文档的方式给予认同,故应依规维护其权威性,因此,上诉人所承揽的工程项目的工程工程款不可以依照一般建筑工程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关要求给予调节。

  由于该施工期内市面上装修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具体情况,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自行、公平公正之标准,容许被告方参考(1988)浙江计经委754号指示精神,赔偿给上诉人一部分原材料价外差计RMB21780元。 1 2 引入法律条文本文中引入法律条文,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起效后,更改成:[1] 《民法典》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及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等要求,兰溪市法院做出如下所示宣判:

  (1)驳回申诉上诉人兰溪市官塘岗乡建筑工程队有关其以招投标方式承揽的工程进度款清算方式变动为一般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决算方式并规定被告方增选工程进度款106305元的诉请。

  (2)准予被告方兰溪市房地产业管理办赔偿给上诉人兰溪市官塘岗乡建筑工程队一部分原材料价外差计RMB21780元,实际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清算,按原签订合同要求开展。

  诉讼费用3636.10元,由上诉人兰溪市官塘岗乡建筑工程队压力。

  判决后,原、被告方彼此均未起诉。

  【分析】

  根据招投标的形式签署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是当前在我国中国实际操作中选用较多的一种市场竞争交易规则。在建筑工程中,说白了招标会,就是指招标方就待建工程项目的內容、规定和选号牌投标人的资质等明确提出标准,公布或者非公布地邀约投标人对其待建新项目所需求的价钱、工程施工方案等开展价格,择日子投标,从这当中择优录用选中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交易方式。在其中招标方是小区业主或总承包户,投标人是投标人或分投标人。从法律法规角度观察,招标会是一种质权诱惑或要约邀请个人行为,而招投标就是指投标人在得到招标信息、决策参与招标工程的承揽工地承包以后,根据资格预审、选购(或领到)标书并据以定编和申报投标文件、参与承揽建筑施工、安裝等每日任务的市场竞争的一系列主题活动全过程的统称。从物权法角度观察,招投标是合同书缔约全过程中的一种质权个人行为。招投标是投标人在允许特殊的招标方拟订的合同书关键标准后向其传出的规定承揽招标工程的个人行为,具备确定的规定签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类意思表示,一旦在投标竞争中被招标方服务承诺或接纳,合同书即创立。招投标是国际性贸易往来和国际贸易中广泛采取的一种交易规则。近些年在中国中国贸易往来中尤其是在各种各样工程项目项目建设中慢慢选用,这根本原因是其具备合理性、效益、公平公正和安全系数等优势。它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物质,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激励机制。

  此案被告方通过招投标这一市场竞争交易规则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参考国阮国际惯例按其差异的计价方式归类,应属固定总价合同。这类合同书的基本特征是:根据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来决策工程项目的总价格,即建设工程企业与施工单位按固定不动一致的工程预算开展清算,不因工程量清单、机器设备、原材料价格、薪水等变化而调节合同书价钱。对投标人而言,合同书总价格一经协商一致明确以后,投标人关键进行合同条款的工程项目,而无论在工程施工流程中具体耗费是多少,期间很有可能得到盈利的是多少,也无论很有可能要担负建筑施工期内会碰到例如基本地质环境很差等归属于工程量清单层面的风险性及其物价飞涨、工资调整、劳动合同纠纷和气候条件极端等归属于工程项目价格层面的风险性,换句话说,投标人可压力一切不可预见的风险性义务(除非是投标人很有可能事前预测分析到他很有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性并记入其价格中)。对建设工程企业而言,合同书总价格一经协商一致明确以后,就务必按合同书的总价格交给投标人账款,而无论投标人是不是得到巨额利润或者遭到重大损失。这类承揽方式的特点是建设工程企业理应交给投标人的花费选用一揽子定价的方法,即工程预算一次包死,简易方便,其缺陷则是通常因为投标人要担负工程量清单与价格双向的风险性。因而,投标人的价格一般都非常高,因此它一般适用经营规模并不大、施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构造不是很繁杂、并且对最后项目建设的规定又十分确定的建筑项目。

  受诉人民法院依据此案原、被告方签署的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合同条文的要求,剖析确定它是一份固定总价承包协议,合同书內容并没有违背相关法规现行政策之要求,因此依规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按原合同条款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是合理的。它既维护保养了经济合同法依规创立即具备法律法规约束的权威性,又牵制了极少数投标人为工程承包在招投标中故意放低价格、在工程竣工后又规定发包方增选价差的知识产权侵权个人行为。充分考虑1988年后半年销售市场上装修材料价格涨幅比较大的客观事实,受诉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主题活动应该遵循自行、公平公正、等额的有偿服务、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并参考浙江计委相关指示精神,准予被告方赔偿上诉人一部分原材料价格比,既有根有据,也展现了在我国审判制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准则。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为建筑工程招标招投标主题活动给予了法律规定。该法第三条要求:“在我国地区开展以下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包含新项目的勘测、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及其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主要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的购置,务必完成招标会:(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等关联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群众安全性的新项目;(二)所有或是一部分应用国有制资产项目投资或是我国股权融资的新项目;(三)应用国际经济组织或是国外政府部门借款、支援资产的新项目。”2001年11月8日国家建设部施行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以上工程项目的范畴。该要求第七条以上区域内的各种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包含新项目的勘测、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及其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主要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的购置,做到以下规范之一的,务必完成招标会:(一)工程施工单项工程合同书估计价在200万余元RMB以上的;(二)关键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货品的购置,单项工程合同书估计价在50万余元RMB以上的;(三)勘测、设计方案、工程监理等业务的购置,单项工程合同书估计价在100万余元RMB以上的;(四)单项工程合同书估计价小于第(一)、(二)、(三)项要求的规范,但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余元RMB以上的。

1 2 引入法律条文本文中引入法律条文,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起效后,更改成:[1] 《民法典》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