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2004年3月15日,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纺织业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项目承包人修建产业园一期生产车间,合同书工程款暂估RMB1100万余元,承诺:………
工程建设在2004年12月28日工程验收,但未根据工程验收并质令整顿。2005年1月20日项目承包人向发包方提交了的工程结算书,因为该工程项目并未根据工程验收,工程决算审价尚在材料提前准备当中工程进度款预付过合同约定的占比,因此,发包方务必要在项目承包人整顿结束和审价完毕后,才可以按合同约定计付剩下工程进度款。
可是,项目承包人于2005年2月15日,向法院起诉,规定人民法院栽定发包方以项目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因此,发包方在主动诉讼的与此同时,项目承包人施工期和品质毁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到上诉……
异议聚焦点
1、项目承包人在项目未根据完工达标,是不是有权利向发包方规定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
2、若发包方对项目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文档,在规范的時间内未审核结束,是不是必定视作认同工程结算文档。
3、发包方对项目承包人明确提出的规定付款工程进度款的诉讼请求时,哪些情况可以上诉。
关键法律条文
1、《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要求
“被告方承诺,发包方接到工程结算文档后,在承诺期内不予以回应,视作认同工程结算文档的,依照承诺解决。项目承包人要求依照工程结算文档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应予适用。”
2、《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法通则〉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要求:
“一方被告方向另一方被告方明确提出民事权利的规定,另一方未用语言表达或文本确立表明建议,但其个人行为表明接纳的,可以评定为默示。不当作的结社只能在法律法规有要求或是被告方两方有承诺的情形下,才可以视作意思表示。”
3、《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要求: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完毕前,上诉人提升诉请,被告方明确提出上诉,第三人明确提出与此案相关的诉请,可以并案处理的,法院理应并案处理。”
4、《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要求:
“以下事宜只有制订法律法规:…(七)民事法律基本制度:…”
简略分析
1、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达标是项目承包人规定付款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
(1)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性;
(2)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贷款逾期审批视作认同”所必须的标准
(1)必要条件;
(2)必备条件;
(3)充要条件。
3、发包方提到上诉的情况
(1)诉的三要素;
(2)上诉的五要素。
(3)发包方提到上诉的二个关键原因
4、“107”和“369”规章制度中的“贷款逾期不清算,视作认同”要求的剖析
(1)“107”“369”号文的阶位;
(2)“107”“369”号原文中的“贷款逾期不清算视作认同”的要求
(3)“贷款逾期不清算视作认同”的汇总。
在线客服提议
1、发包方尽量减少做出贷款逾期不清算视作认同的承诺;
2、项目承包人要擅于运用“107”或“369”规章制度;
3、在线客服承诺该协议应确立內容与不良影响;
4、造价师理应留意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中能否有此要求,若有,应留意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