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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万元工程预付款结算时变身"担保贷款保证金"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住在市区的林某以一起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到再审申请,要求撤消原审宣判。近日,人民法院经核查发觉,原审原被告中间竟疑点重重,因涉嫌经济类虚假诉讼罪。

  2011年5月,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签订一份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建筑工程公司修建电气公司的工业厂房,合同书工程造价为1200万余元,按施工进度分期还款。修建期内,电气公司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向建筑工程公司付款一部分工程进度款250万余元。工程项目按期完工并根据工程验收后,建筑工程公司、电气公司彼此明确工程项目最后合同价为 1500万余元,承诺了支付時间和方法,却沒有扣减电气公司初期已计付的250万余元。

  250万元并不是一笔小数目,是电气公司在合同书审批严格把关时疏忽?显而易见并不是,2013年初,建筑工程公司、电气公司彼此再度签署协议,在这一份合同书中,工程进度款的预付款方法变成“全垫付资金”,已付款的250万订金变成电气公司交付给建筑工程公司的“贷款担保担保金”。

  这一份协议书签署10日后,建筑工程公司便将电气公司告到法院,诉讼请求栽定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1500万余元。

  开庭审理当日,电气公司经人民法院合理合法口头传唤旷班,视作对起诉权益的舍弃,而建筑工程公司则在开庭审理中往大法官瞒报了已付款一部分工程进度款的客观事实。因为建筑工程公司出示的合同书在方式上没有问题,融合开庭审理阐述以及他有关直接证据原材料,人民法院依据证据规定依规适用了建筑企业的诉讼请求,以上宣判內容而后进到程序执行。

  直到2021年,电气公司另一债务人林某发生,让案子的内情慢慢露出水面。原先,在实行环节,电气公司户下由建筑工程公司承担修建的房子将被竞拍,而实际上,电气公司的经营情况早就积重难返,竞拍房子所得的工程款压根乏力偿还全部负债。

  “在我国物权法第286条要求,工程建设的工程款就该工程项目折扣率或是竞拍的工程款优先选择受偿。也就代表着,电气公司的房子竞拍所得的工程款仅有在偿还了建筑工程公司工程进度款后,和林某一样的一般债务人才可以执行回转。”重审筹办法院说,建筑工程公司、电气公司当然了解这当中的奥秘,想尽办法在工程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维护的最终限期之日签署合同书,恶意串通,编造法律行为,捏造案子客观事实的方法,企图根据法院判决书方法谋取不法权益,这多出來的250万余元,本质上却要一帮一般债务人付钱。

  大法官在全方位查明案子后,向建筑工程公司、电气公司表明了他俩的方式造成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在大法官的规劝下,建筑工程公司、电气公司获得了林某的原谅并从而达到民事调解书:建筑工程公司扣减250万余元,并取消了优先受偿权,与一般债务人一样。

  “虽然案子的民事法律一部分获得妥善处理,但建筑工程公司、电气公司个人行为组成了虚假诉讼罪。”大法官说,本案是本市第一例因涉嫌经济类的虚报诉讼案,人民法院依规将此案案件线索转交到公安部门开展提起公诉,建筑工程公司、电气公司或将遭遇刑事案件封禁。

引入法律条文本文中引入法律条文,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起效后,更改成:[1]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