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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和鉴定问题有哪些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最先,基本建设工程决算理应充足重视被告方的承诺。被告方对工程建设的计费规范或是计费方式有承诺的,依照承诺清算工程进度款。一般情形下,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达标后,彼此就理应清算。结算中,一般是由项目承包人递交工程结算汇报,由发包方审批。实践活动含有的发包方接到项目承包人递交的工程决算文档后一直不予以回应或压根不予以回应,以做到托欠或不付款工程进度款的目地,比较严重影响了项目承包人的合法权利。为劝阻这类不法行为,《解释》第20条明文规定,被告方承诺,发包方接到工程结算文档后,在承诺期内不予以回应,视作认同工程结算文档的,依照承诺解决。

  次之,仅有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或检测标准产生变化,被告方对该一部分工程项目工程款不可以协商一致的,可以参考签署修建工程施工合同时本地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公布的计费法或是计费规范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根据招投标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与招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款的规范。

  再度,被告方承诺依照固定不动价清算工程款,一方被告方要求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评定的,不予以适用。工程建设计费方式一般分成固定价格计费、可调式价钱计费和工程成本加酬金计价等。被告方选用可调式价钱计价方式,经常因承诺不确立、不实际而产生纠纷案件,造成工程造价评定问题。

  最终,被告方对一部分案子客观事实有争论的,仅对有争议的客观事实开展评定,但异议客观事实范畴无法明确,或是彼此被告方要求对所有客观事实评定的以外。被告方申请办理评定一般理应在举证期限内明确提出。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一般不予以重新鉴定。理应严苛把握重新鉴定的四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