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要求,财务审计是我国对施工单位的一种行政监察,不危害施工单位与修建企业的合同的效力。仅有在合同书确立承诺以财务审计结果做为清算根据或是合同约定不确立、合同约定失效的情形下,才可以将财务审计结果做为宣判的根据。
【标准详细说明】
针对国有制项目投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财政局付款的要求和规定,必须开展财务审计,从而造成一个问题,在工程进度款的清算上到底是以被告方的承诺,或是以核准结果做为测算工程进度款的根据?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财政局审查核心工作职责是对国家财政项目投资执行监督管理,查验监管施工单位有没有违法乱纪个人行为,但这类监管职责不可以拓宽到民事法律行业,更不可以更改民事法律合同约定的內容。财政局审查核心所出示的财务审计结果是行政决定,并不是法院据以审判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根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的要求,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资产的财务审计是我国对施工单位基建项目资产的监管个人行为,不危害施工单位与修建企业的合同的效力及执行。仅有在合同书确立承诺以财务审计结果做为清算根据或是合同约定不确立、合同约定失效的情形下,才可以将财务审计结果做为宣判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