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资产的性质
_集慧资产评估公司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融资租赁业务按承租人最后能不能获得租赁财产的使用权可分成二种,一种是在租赁到期后,财产使用权转至承租人;另一种是在租用到期后,租赁方将财产取回。
在第一种方法下,融资租赁业务有一些像分期还款,但不彻底一样。融资租赁业务仅仅在租用到期后才获得财产的使用权,而分期还款获得的财产在一开始就有着财产的使用权。恰好是这类区别,使融资租赁业务财产不适合做为固定资产评估,而应作为无形资产摊销——房屋租赁协议利益来评定。由于在租用到期以前,承租人都还没获得财产的使用权,仅有将其利益列入无形资产摊销,才可以适当地体现被评定财产的形状。
除此之外,因为合同书还未实行结束,在合同书的剩下期内,还存有合同书不可以执行、承租人最后无法得到财产使用权的风险性。而仅有将融资租赁业务财产做为无形资产评估,才可以能够更好地充分考虑这类风险性。在大部分情形下,融资租赁合同早已实行了一段时间,承租人早已付款了一些股权融资租费。这种预付的租费在通过调节后可以列为财产,但没付的租费不可列为财产,应收的租费都不应再列为债务。这里将预付的租费当作财产,但并并不是固资。预付的租费除开在付款的本期为承租人产生盈利外,在合同书到期获得该财产的使用权后仍能为承租人产生盈利。预付的租费应当当作是为获得以上盈利的支配权而投入的成本,是无形资产摊销。
在第二种方法下,融资租赁业务相近售后回租,仅仅限期较长。这儿,融资租赁合同仅仅一种利益,只有做为无形资产摊销来评定。因此,既不可以将预付和没付的股权融资租费做为财产,也不可以将应收的股权融资租费做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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