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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该如何分割类似网店这样的共同财产,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引言:离婚案件中涉网店切分问题是近些年司法部门实际中产生的新式纠纷案件,因为现阶段尚欠缺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造成该类纠纷案件变成司法审判操作实务中的难题。除开店铺自身的虚拟财产法律法规特性在法律上仍处在空缺外,店铺的资本使用价值考量在司法部门实际中亦存有非常大的技术性阻碍。文中关键对于该类纠纷案件从现行标准法规架构内科学研究可行性的法律法规处理方法,汇总店铺所属的分辨规范,剖析了店铺财产使用价值的组成因素,在其中店铺的个人信用使用价值应予以有效考虑到,实际使用价值确定可适度参照行业内同样市场销售范围的线下门店承包权出让使用价值,与此同时需依据具体的案子状况确定各层面綜合考虑。殊不知伴随着将来此种类纠纷案件总数逐步升高,提议相关部门尽早开展有关法律工作中的健全及其有关领域内的价值评估规范开设,以融入现代社会的必须。

近十几年来,伴随着在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趋势,网上交易在零售购买中的经营规模占有率呈持续增长的趋势,以淘宝、易趣网、拍一拍等为意味着的大型网站均为交易双方给予了同时的网络平台交易,与此同时也给很多年青人造就了自己创业的虚似服务平台。殊不知,在离婚案件审理实际中,涉及到互联网资产的切分问题慢慢产生一类新式案子,而在我国在虚拟财产层面的法律落后却造成司法部门实际中有时候会发生“被告方无从需求、大法官没法可依”的难堪状况。文中仅以C2C买卖方式下的淘宝网店为角度,对于离婚案件中产生的涉及到店铺切分的新式法律问题开展剖析,以兹对司法部门实践活动甚至将来此层面的法律有所裨益。

一、淘宝网店的C2C经营模式介绍

(一)淘宝网店的C2C经营模式

“C2C”,全称之为“CustomertoCustomer”,是电商购物中“本人对个人”的买卖方式,即普通合伙人中间根据网络交易平台开展进行交易,这类合作方式最经典的意味着则是**吧吧集团公司下的淘宝服务平台。与之相对性应的则是“B2C”,全称之为“BusinesstoCustomer”,是电商购物中“店家对本人”的买卖方式,即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为顾客给予一个新式的网上购物自然环境,典型性意味着为**吧吧集团公司下的天猫平台。不难看出,在C2C经营模式下运营的店铺店家是普通合伙人,而在B2C经营模式[1]下运营的店铺店家则是公司法人。因为B2C方式下的商家说到底或是公司,一般而言公司具备具体注册地址和运营地,互联网平台仅仅其传统式教育策略的拓宽。在涉及到离婚案件的店铺切分问题时,B2C方式下的店铺切分可以按照传统式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司股权切分的方法解决,而比较之下,因为个人网店现阶段还欠缺企业登记规章制度,WC2C买卖方式下的店铺在财务数据公开化和透光性层面相对性较差,因而在涉及到个人网店的切分时看起来更加繁杂。

(二)涉及到C2C经营模式下淘宝店铺转让的淘宝新规则

在审判涉及到店铺切分的离婚案件时,一旦店铺的使用权判给夫妇一方时,倘若该夫妻一方并不是初始申请注册的店铺店家,则必定涉及到网店转让问题。依据原来的淘宝新规则,淘宝卖家与**吧吧企业签署的合同书,每一个淘宝卖家的实名认证帐户和登陆密码,不可以其他方法出让、赠予或承继。殊不知自2013年3月起,淘宝论坛发布了在淘宝网店主去世和离婚后二种状况下店铺迁移的有关实施办法。?根据一系列的调查和剖析,淘宝于2013年7月24日宣布贯彻落实了实际操作步骤,店面产权过户网上通道宣布对外开放,容许协议离婚、宣判离婚财产和承继三种种类产权过户,即店铺人身安全专属性标准的三种特殊情况。因而,离婚后时涉及到店铺切分的情形在淘宝标准层面的阻碍早已得到清除。

二、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店铺切分的审判难题

(一)虚拟财产的适用法律存有法律空缺

法律法规层次上的“资产”通常包括了动产抵押、房产、债务以及他财产权利,传统定义上的资产既涉及了有形化物,也涉及了隐形物,如专利权、债务等。但伴随着网络普及化到平常生活我国层面之后,“虚拟财产”这一再生语汇亦越来越不会再生疏。说白了的“虚拟财产”,就是指借助在互联网技术媒体上的以智能化、非有机化学方式呈现出的新物权方式,因而此类资产具备虚构性。现阶段在我国法律有关中国公民的资产利益通常或是限于处在实际室内空间中的事务管理。在我国《宪法》并沒有对中国公民所享受的虚拟财产的合理合法做出明文规定。[2][3][4]《民法通则》第75条要求:“中国公民的财产包含中国公民的劳动收入、房子、存款、日常生活用品、珍贵文物、中小学图书、树木、存款和法规容许中国公民全部的生产要素以及他合法财产。”《婚姻法》第17条要求:“夫妇在夫妻关系续存期内得到的以下资产,归夫妇一同全部:(一)薪水、奖励金;(二)生产制造、运营的盈利;(三)专利权的盈利;(四)承继或赠予所得的的资产,但此方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中规定的以外;(五)别的理应归一同任何的资产。”由此可见,在我国现阶段的民事法律关系管理体系中都还没就虚拟财产的特性给予明确规定,对于虚拟财产是不是可以在“别的合法财产”范畴内给予扩张性表述亦存有普遍异议。

殊不知,伴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当代年轻人的日常生活与网络的联络愈来愈紧密,因而,在审理实际中,80、90后的离婚案件亦体现出了时代的变迁。虽然店铺所运营的物件通常全是具备实体使用价值的设备或服务项目,但店铺店面自身有别于实体线铺面,其具备虚构性,归属于虚拟财产的范围。伴随着离婚案件在司法审判操作实务中展现低龄化发展趋势,虚拟财产的切分问题亦愈来愈普遍,但在中国,相关虚拟财产明确规定依然一片空白,如虚拟财产的范畴、虚拟财产的资产特性及其使用价值考量等领域均存有普遍异议,这造成大法官在审判此类案子时迫不得已应对着“没法可依”的难堪处境。

(二)资产报告评估存有技术性阻碍

在日常生活中,审判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淘宝网店切分的较大难题就取决于怎样评定店铺的资本使用价值。店铺有别于一般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店面,其使用价值特性的构成具备多元性。在实际解决涉及到店铺财产价值评估问题时,关键具有三层面的难题。

1.权益资本评定。因为大部分淘宝网店沒有工商注册,都没有交税纪录,因而店铺的实际工资基本相同。除此之外,很多店家针对店铺的资产往来欠缺专业的做账一、资产报告评估收费标准测算规范如下所示: 净额定率累进税价目表级别评定值(万余元)净额收费% 1100下列(含100)0.62100以上—1000(含1000)0.2531000以上—5000(含5000)0.0845000—10000(含10000)0.05510000以上0.01注:计算方式(假定委估财产使用价值12000万余元)100万元下列一部分:100×6‰=0.6万余元100万元-1000万余元一部分:900×2.5‰=2.25万余元1000万元-5000万余元一部分:4000×0.8‰=3.2万余元5000万元-10000万余元一部分:5000×0.5‰=2.5万余元10000多万元一部分:2000×0.1‰=0.2万余元累计:8.75万余元(假定委估财产使用价值12000万余元) 二、依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局文档(国资办发[1997]53号文件)“关于规范资产报告评估收费标准问题建议”第三条,在国家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文档收费标准的根基上上调1.5-2.5倍。管理方法,如店铺的资产报告评估通常只有限于商家淘宝账户中的售卖纪录和定价,针对货品的进货价格、员工工作成本费等花销存有隐秘性和模糊性,因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出示客观性的资产评估报告。

2.个人信用资产报告评估。在网上交易中,因为顾客处在虚似的买卖自然环境,因而,商家的货品售卖总数、店面的信誉度、顾客的综合性好评指数值等个人信用评价指标对顾客的买东西挑选就变得至关重要。一些黄冠淘宝网店根据很多年艰辛运营中积累得到较高的品牌知名度,若个人信用财产在店铺切分中被忽视得话,显而易见存有一定的不合理,但是不是必须评定及其怎样评定个人信用财产的使用价值均在审理实际中出现比较大异议。

3.预期收益率评定。预期收益率通常是对店铺将来运营收入的一种估算,具备不稳定要素,归属于可希望权益。但预期收益率是不是必须开展评定、及其怎样开展评定等问题在日常生活中仍没有统一的实操规格。

三、现行标准法规架构下有关离婚案件中店铺切分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解决

(一)店铺的法律法规特性

在探讨离婚后案子中涉及到店铺切分的问题时,大家第一步要理清C2C买卖方式下个人网店和店铺店家这两个法律概念分别的法律法规特性。有关个人网店的法律法规特性,有看法觉得个人网店是商事网,[5]合乎执行商个人行为、以商行为为常常岗位和以自身的为名执行商个人行为三要素的商事网资质。也是有思想观点觉得个人网店是非法人组织。由于很多个人网店的店家全是为了更好地达到存活和学生就业要求的年青人,而不是为了更好地得到项目投资盈利和资本升值。小编觉得,个人网店和店铺店家是两种单独的法律概念,不可搞混。个人网店的店家是普通合伙人,理当归属于非法人组织;而个人网店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系店铺店家拥有民事权利和担负民事法律责任所偏向的目标。根据以上剖析,离婚后时店铺做为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理当做为夫妻共有财产切分的目标。

在C2C买卖方式下的淘宝网店类似在现实生活中由个体工商户运营的铺面,只不过是与传统式铺面对比,淘宝网店是在互联网技术虚似服务平台上开展产品交易。恰好是因为多了互联网技术平台交易这一媒体,造成大家对淘宝网店的法规特性造成蒙蔽。小编觉得,店铺店面自身存有于互联网虚幻世界中,因而归属于虚拟财产,但店铺所售卖的担保物并不是虚拟财产。因而,店铺与别的一些极致的网上虚拟财产(例如网游中的游戏道具、古钱币等)又有所区别,相对来说,一般而言淘宝网店是具备实体线产品或服务项目买卖的虚拟财产,其整体使用价值组成中涉及了实体价值评估和虚似价值评估。

(二)店铺的所属分辨规范

依据淘宝的要求,商家可以开展实名验证备案。夫妇一方用个人信息信息内容根据实名验证设立的店铺,不论是由该夫妇一方运营或是由夫妇彼此运营,该淘宝网店都是夫妻共有财产。淘宝网店的店家与淘宝中间签署的服务合同,正常情况下严禁个人网店承包权的迁移,但由于近些年新闻媒体陆续报导了一些相关淘宝卖家的身亡或离婚后引起店铺角逐等涉及到网店运营权迁移的新闻报道以后,[6]淘宝在离异产权过户和承继产权过户两层面优先通水,放开了对网店运营权迁移的限定,容许个人网店承包权迁移,并相互配合以本人实名登记的变动。虽然店铺切分的标准阻碍早已消除,殊不知实践活动中,非常少有夫妇会在结婚前或婚姻生活续存期内内就分别在店铺中所持股的市场份额作出明文规定,在涉及到店铺切分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依然要遭遇店铺的所属到底判给哪一方的难点。

在传统式离婚诉状中,针对不能分物资产的切分方法一般有三种:商议、作价赔偿和竟价。因为店铺归属于不能分物,小编觉得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法开展切分。

1.商议。这类方法秉持着夫妇彼此在离异时自行协商一致的精神实质,在没有违反强制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予准予。

2.当彼此均允许由一方获得店铺的使用权,作价赔偿。这时,在解决店铺切分时便牵涉到赔偿规范问题,在彼此可以就赔偿规范达成一致建议时,人民法院应尽可能重视被告方的意向。在彼此没法就赔偿规范达成一致建议时,人民法院则必须在明确店铺的资本使用价值的根基上对赔偿价钱做出考量(实际赔偿规范的问题详见下面)。

3.当彼此均认为店铺使用权时,可以选用如下所示分辨方式。(1)综合性考虑判归一方全部,再开展作价赔偿。假如店铺系一方在结婚前以自身为名实名认证开设且该方在结婚后具体运营较多,正常情况下店铺应判归该方全部。假如店铺在夫妻感情续存期内以某一方的为名实名认证开设,且店铺系该方具体运营,亦可以考量将店铺判归该方全部。(2)竟价。当彼此均坚持要再次拥有店铺使用权时,从一般理性人的视角来讲,只需另一方竞价充足高,通常都想要舍弃店铺的使用权并相对应地得到较高的使用价值赔偿。

但现实中也很有可能会产生这样的事情:假如彼此均确立表明舍弃店铺的所有权,该如何处理?小编觉得,这种情况类似传统式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切分时,彼此被告方均表明舍弃房子的使用权并规定另一方付款房子折工程款的情况。因而,在审判这种情况时,一般而言将店铺的所属判归实名制认证方或具体运营人较妥,但整体上需从有益于网店运营、便捷日常生活、便于管理的标准开展解决,与此同时依据店铺的有效估价融合案例详细情况开展有效分派。

(三)店铺的财产价值评估

在判断了店铺的所属之后,通常要给与另一方被告方有效赔偿,这便最先牵涉到要明确店铺的使用价值。与传统式店面不一样的是,淘宝网店自身并不是线下门店,未找到店面所有权、室内装修这类的资产,而可以固定不动使用价值的权益资本仅有库存商品和支付宝余额宝。此外,店铺自身的使用价值除开实体线财产的使用价值以外,也有个人信用使用价值和预期收益率使用价值。文中前述一部分已做有关论述,问题是在操作实务操作流程中怎样在店铺资产报告评估可执行性较弱的条件下妥善处置。现阶段,较为妥当的作法是在参照相对应交易市场的根基上,尽可能促使彼此对店铺的使用价值达成一致建议,随后在这个基础上挑选切分方法。

殊不知,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也在所难免发生彼此被告方均就店铺的资本使用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建议的情况,因为现阶段司法审计仍没法对店铺开展合理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编提议对店铺的资本使用价值明确可以关键从店铺的权益资本和个人信用财产两层面来实现综合性考虑。

最先,有关权益资本。淘宝网店的有形资产具体表现在库存商品、支付宝余额宝等,若一方或彼此被告方可以给予充足直接证据证实实际的权益资本使用价值的确存有,人民法院应予以明确。与此同时针对早已开支的拿货成本费、工作成本费等运营成本,正常情况下归属于夫妻感情续存期内早已开支的有效花销在切分婚后财产时不予以再行考虑到,但充分考虑这种花销成本费终究对店铺的本身使用价值会造成危害,可视作已包括在以下“个人信用财产”的使用价值考量中。

次之,有关个人信用财产。毫无疑问的是针对淘宝网店来讲,店铺的个人信用使用价值对店家的具体运营销售额具备核心实际意义,因而在评定店铺的资本使用价值时,彻底忽视店铺的个人信用使用价值好像会看起来有一定的不当之处。个人信用财产的评定在所难免涉及到法院的行政执法程序,但这类随意案件评查亦应创建在有效考量店铺个人信用财产基本上。小编提议,店铺的个人信用资产报告评估可以参照类似领域内同样市场销售范围的线下门店的承包权出让使用价值(虽然现阶段淘宝标准严禁个人网店的承包权随意出让),与此同时融合商家的信誉度、店铺等级、顾客的点评等店铺个人信用常见主要参数,及其店铺的运营期限、买卖頻率、销售总额、在线客服总数等原因实现综合性考虑给予确定。除此之外,有关预期收益率一部分。虽然针对信誉度优良、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的店铺来讲,伴随着逐渐的用心经营和经营规模扩大,店铺的预期收益率提高也可以有所期待,但充分考虑预期收益率终究处在一种不得知的情况,最后能不能完成盈利还没法明确,故针对店铺的预期收益率通常不可考虑到在店铺自身的具体财产使用价值组成中。

在考量完店铺的资本使用价值后,获得店铺使用权的一方被告方通常理应给与另一方被告方一定的财物折扣率赔偿。有关赔偿规范问题,可以遵循下列参照规范。

1.针对结婚前以自身为名实名认证注册网店的夫妇一方,其奉献比例应予考虑到;但针对结婚前开设的店铺,在婚姻生活续存期内根据彼此一同运营,其店铺自身的企业规模随着扩张,从而个人信用使用价值亦得到提高时,那麼个人信用财产使用价值一部分应予以有效分派。

2.针对网店运营在金钱或工作层面投入较多一方,其奉献比例应予考虑到。例如以上谈起的店铺预期收益率一部分,虽然在考量店铺的资本使用价值时不予考虑,但从公平公正性视角考虑,假如店铺曰后优良的运营发展趋势是根据另一方在夫妻感情续存期内的辛勤付出,可视性详细情况给予适度赔偿。

(四)电子证据的核查

因为店铺的财产信息内容、运营信息内容、个人信用信息等基本资料都体现在网上平台上,因而其直接证据方式有别于传统式直接证据。2012年改动的《民事诉讼法》在证据种类层面新増了“电子数据”的直接证据方式,因而在审判店铺切分案子时,被告方从淘宝平台等处获得的电子证据合乎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种类。充分考虑电子证据自身的多元性,大法官在核查电子证据时理应从直接证据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关联性”三性视角考虑,选用更加严谨的审核规范。特别是在真实有效层面,应予以谨慎看待。充分考虑电子证据自身的复杂和多变性,因人为因素或自然环境等要素很有可能会在调查取证阶段导致电子证据毁损、改动、损毁等众多问题,因而,方式上的真实有效变成电子证据的核查流程中最关键的內容。针对涉及到淘宝网店的电子证据,小编觉得针对以下三种情况应予以认同:

1.经质证后,彼此被告方均不予认同;

2.经评定为未遭改动或毁坏;3.经过淘宝出示官方网证明材料给予证实。

除此之外,因为淘宝网店的营业收入基本上都体现在**吧吧开发设计的支付宝钱包管理体系中,因而支付宝钱包中的资产数据信息是至关重要的电子证据。在被告方拒不给予店铺的有关电子数据或人民法院觉得必须依权力调研时,便牵涉到司法部门帮助的问题。虽然当今**吧吧的互联网金融作用对以金融机构为代表的传统式金融行业产生极大试炼,且支付宝钱包的查看终究有别于传统式金融企业,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一切法人组织均有法定义务帮助法院查询案子有关信息。

四、司法部门提议

(一)加强电商平台及虚拟财产层面的法律工作中

伴随着80后、90后年青人逐渐变成建立家中的关键人群,将来在审判离婚案件的环节中涉及到店铺切分的纠纷案件则会愈来愈多,而现阶段人民法院较为常用的作法或是尽可能促使彼此根据商谈的方法处理店铺切分,这在较大水平上或是因为现阶段该类问题在法律上及规章制度上的缺失造成。

如前所述,针对店铺具体使用价值的考量较为公平公正的作法是一起考虑到其权益资本使用价值和个人信用财产使用价值两一部分內容,因而在切分店铺时不可避免要充分考虑店铺自身的虚似财产使用价值一部分,但针对店铺虚似使用价值一部分考量的先决条件是对其虚拟财产的特性给予确定,这必定会造成那样一个难堪的司法部门处境:虚拟财产特性在法律上的缺乏与司法部门实际中针对虚拟财产使用价值的毫无疑问,这两层面该怎样给予均衡?虽然小编比较适用在法律有一定的空缺的条件下依然对店铺的虚拟财产使用价值给予适度毫无疑问,但一种使用价值毫无疑问假如可以创建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很有可能造成的法律法规实际效果会更好。比较之下,海外优秀资本主义国家早就对于虚拟财产开展法律。而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将来司法部门操作实务界很有可能会面对大量不一样新式类型的资产方式,因而号召在我国法律界尽快对互联网技术这一新型产业产生的全新升级法律问题尽早开展解决。

(二)对于电商平台开设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

伴随着网上交易的经营规模持续提高,随着而至的民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加,在解决这类纠纷案件时通常难以避免必须对涉及到互联网平台的虚拟财产使用价值开展评定,文中所探讨的“店铺”便是一典型性意味着。大法官是适用法律层面的权威专家,但其知识层面不太可能可循文化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在欠缺专业评估的情形下,大法官针对店铺的财产价值评估很无法彻底技术专业的规范开展。虽然文中中所讨论的店铺切分问题在司法部门实际中形成的纠纷案件总数还很少,但从现阶段比较有限的案例来剖析,普遍现象的首要问题之一便是怎样对店铺的资本使用价值开展评定。在传统式离婚案件的一共有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中,假如彼此被告方对一共有资产(较为常用的有房屋使用价值、企业股权价值)的使用价值金额没法达成一致建议时,彻底可以授权委托技术专业公司开展司法部门评定。但针对店铺的财产价值评估,司法部门评定都将之避而不见,造成审理单位只有竭尽全力推动彼此被告方商量处理。虽然小编对有关案子可以根据商量处理的方法解决给予高度肯定和适用,但问题是一旦该类纠纷案件总数呈持续上升发展趋势之后,免不了在司法部门实际中发生很多的困局:彼此被告方没法商议处理,且不认同人民法院的使用价值确定。这将会造成分歧的聚焦点向审理单位迁移。假如能在司法审判操作实务中引进专业性的司法部门评定,那麼做出的宣判在有权威机构给予评定相互配合的情形下能更有信赖力。因而,小编提议理应适度对于电商平台开设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以融入经济的未来发展转变。

(三)提议IT行业对于信誉等级等虚拟财产使用价值创建统一的国家标准

依据《浙江电商报告》统计分析,截止至2015年6月仅浙江淘宝店铺总数就高达147万家和,在其中天猫店仅1.3万家和上下,由此可见绝大部分淘宝店铺均为C2C方式下的本人淘宝网店。伴随着近些年互联网销售经营规模的持续发展壮大,不论是B2C方式或是C2C方式下的网络店铺都呈爆发式的发展趋势,除开有关法律过程远远地落伍于具体發展必须以外,IT行业内的自身国家标准开设也急待紧跟社会经济发展的脚步。

人民法院在解决涉及到店铺切分的案例时,在其中不能规避的主要问题便是有关店铺自身的个人信用资产报告评估。个人信用财产因欠缺对有形化存有的实体使用价值考量而具备虚构性特点,归属于虚拟财产范围。针对店铺开展个人信用资产报告评估,关键涉及到的是店铺自身的资信评级。而店铺的资信评级有别于一般实体线市场销售公司,店铺的运营关键在模拟的互联网技术全球中开展,顾客在挑选某一店铺开展交易以前,关键参照店铺自身的个人信用和点评等级,因而这类资信评级对店铺自身的价值评估拥有重要危害。因而,伴随着互联网销售在社会发展交易中的经营规模占有率持续升高,小编提议有关网络销售领域可以创建统一的国家标准来鉴定店铺的信誉等级等虚拟财产使用价值,尤其是做为象征着极大互联网个人市场销售范围的淘宝服务平台,除开都在专利权等层面与司法部门组织产生比较常态的司法部门帮助以外,在扩张运营淘宝服务平台的与此同时,也可以依据对淘宝网店的评分、销售量等综合性资信评级产生一套比较技术专业的领域内的使用价值考量管理体系,以供司法审判实践活动给予参照。特别是在当今淘宝网店的数目早已产生非常的领域范围的情形下,在其中许多四星、五星黄冠的淘宝网店凭着店铺特有的成本低营销模式,其每一年均值赢利远远地高过同业竞争实体线市场销售公司的同期均值盈利,以小编曾触碰过的一起80后小离婚后案子为例子,该对小两口所运营的护肤品类店铺店面截止至起诉时仅库存量使用价值就有RMB500多万元,由此可见这类媲美中小企业的企业规模已远远地超出一般实体线个人店面的企业规模。因而,以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从标准本身领域的方向考虑亦有义务对不一样级别的淘宝网店开展对应的归类统计分析,产品研发一套具备具体参照作用的店铺财产使用价值考量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