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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惩戒办法》的通知,评估公司收费标准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注册会计研究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理事大会对《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开展了修定,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惩戒办法》下发给大家,请组织学习,并遵循实行。

  配件:浙江注册会计领域 资产报告评估领域惩罚方法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配件:

  浙江注册会计领域 资产报告评估领域惩罚方法(2001年2月28日浙江注册会计研究会第二届常务委员董事会第五次大会根据2002年7月12日浙江注册会计研究会第三届常务委员董事会第一次大会修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我国注册税务师领域和资产报告评估领域的自我约束运行机制,标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下列通称“从业组织”)以及注册会计、申请注册资产评估师(下列通称“从业工作人员”)的岗位个人行为,劝阻和惩罚各种各样违背行业规范要求的个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融合我国具体,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省从业组织(包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建在省内分支机构)以及从业工作人员。

  从业组织内的别的从业者,及其在省内地区临时性从业的外省从业组织以及从业者参照执行。

  第三条 从业组织、从业工作人员在岗位运动中需要遵循国家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和领域从业标准,不可有以下个人行为:

  (一)从业组织未创建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或虽创建但无法合理实施的;

  (二)承揽业务流程未签署业务流程承诺书,或是业务流程承诺书內容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的;

  (三)在工作承诺书、业务报告等公文上未加盖从业组织公司章或应用别的业务专用章的;

  (四)未实行必需验审或评定程序流程、未获得必需直接证据的;

  (五)业务报告沒有从业工作人员手写签名、盖公章的;

  (六)从业工作人员对没经公证或评定事宜表达意见并在业务报告上签名的;

  (七)从业工作人员未根据年审或已销户申请注册的工作人员,但仍以从业工作人员为名从业的;

  (八)别的违背领域从业标准的个人行为。

  第四条 从业组织、从业工作人员在岗位运动中务必遵守单独、客观性、公平的标准,恪守职业操守,不可有以下个人行为:

  (一)承揽并筹办专业技能不可以担任的业务流程的;

  (二)容许别人或别的企业以自己或本从业组织的为名承揽、筹办业务流程的;

  (三)依靠相关部门、企业或个体的职权和危害,垄断性或变向垄断性一个领域、单位、地域业务流程的;

  (四)采用向顾客提示与相关企业存有一种特殊关系、诱使或诈骗顾客、立即或间接性对顾客开展要挟等方法拉拢业务流程的;

  (五)以挤兑竞争者或是占领市场为目地,以小于收费标准为方式争揽业务流程的;

  (六)在承诺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外向顾客私收别的酬金的;

  (七)以各种各样为名向非协作从业的相关企业或本人给与经营收入分为,或以提成、费用报销税票、咨询费、服务费等各种各样方式付款业务流程中介费的;

  (八)没经从业组织允许,擅自将业务推广方案给别的从业组织并缴纳辛苦费的;

  (九)在工商登记服务厅、办税大厅等场地开设业务流程联系点及贴到、派发宣传策划材料的;

  (十)对自己的职业工作能力作夸大其词、不实宣传策划的;

  (十一)诽谤、诬蔑或诬陷别的同行业的;

  (十二)别的知识产权侵权个人行为。

  第五条 从业组织理应遵循我国经济法基础,标准财务核算,不断完善內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可有以下个人行为:

  (一)从业组织注册资金未具体及时,或投资人虚假出资、变向抽资的;

  (二)财务核算不真正,未将经营收入所有列入本企业帐户集中统一计算,或虚造开支,开设公款私存的;

  (三)不及时全额交纳会员费的;

  (四)內部分派错乱,对单位或职工推行收益、花费承揽的;

  (五)别的违背我国经济法基础和从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个人行为。

  第六条 从业组织、从业工作人员理应遵循岗位后续教育管理规定,不可有以下个人行为:

  (一)从业组织限定或是阻拦从业工作人员参与岗位后续教育的;

  (二)从业工作人员无书面通知不进行要求岗位后面教育时的;

  (三)在岗位后面教育时纪录层面徇私舞弊的;

  (四)别的违背相关岗位后续教育要求的个人行为。

  第七条 从业组织、从业工作人员理应遵循从业组织管理方法、申请注册管理方法等行业规范要求,不可有以下个人行为:

  (一)以不实原材料骗领准许开设从业组织的;

  (二)没经准许私自设置或以不实原材料骗领准许开设各种各样方式分支机构的;

  (三)以不实原材料骗领申请注册的;

  (四)未专门在从业组织从业的;

  (五)公司股东(合作伙伴)擅自出让股份(认缴出资额)的;

  (六)从业组织责任人、公司股东(合作伙伴)的前提和变动程序流程不符国家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从业组织规章規定的;

  (七)从业工作人员在办理申请注册关联转出办理手续前,即在别的从业组织以从业工作人员为名出示汇报的;

  (八)从业组织无书面通知限定或阻拦从业工作人员申请注册关联迁移的;

  (九)从业组织违背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

  (十)别的违背从业组织管理方法、申请注册管理方法等行业规范要求的个人行为。

  第八条 从业组织责任人应尽职尽责,依规执行各类岗位职责,不可有以下个人行为:

  (一)违背相关相关法律法规、从业组织规章等要求,不做好本职工作的;

  (二)未获得对应的受权,在从业组织建设规划、财务会计、薪酬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的重要管理决策不事前获得股东会、股东大会(合作伙伴大会)准许,私自作出决定的;

  (三)不向股东大会(合作伙伴大会)汇报经营情况和运营成效的; 1 2

  (四)不按照规定主持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合作伙伴大会),私自否定或拒不履行相关会议决议的;

  (五)不接纳别的执行董事、公司股东(合作伙伴)、公司监事及职工的监管的;

  (六)别的违背从业组织规章等个人行为。

  第九条 从业组织、从业工作人员有本方法第三条至第八条所列个人行为的,应给与惩罚。

  对从业组织的惩罚包含:

  (一)谈话提醒;

  (二)勒令书面形式反省;

  (三)期限整顿;

  (四)领域内批评通报;

  (五)公开谴责;

  (六)延缓根据年审。

  对从业工作人员的惩罚包含:

  (一)谈话提醒;

  (二)强制性学习培训;

  (三)勒令书面形式反省;

  (四)期限整顿;

  (五)领域内批评通报;

  (六)公开谴责;

  (七)延缓根据年审;

  (八)撤消申请注册。

  第十条 从业组织、从业工作人员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缓解或免去惩罚:

  (一) 积极纠正本方法第三条至第八条所列个人行为,或清除、缓解其不良影响的;

  (二) 积极向注册会计研究会汇报存有本方法第三条至第八条所列个人行为的;

  (三) 积极相互配合相关企业依法查处本方法第三条至第八条所列个人行为的;

  (四) 受别人要挟违背本方法第三条至第八条所列个人行为的;

  (五) 检举、告发别人存有本方法第三条至第八条所列个人行为的;

  (六) 别的应予从轻处理、缓解或免去惩罚的情况。

  第十一条 从业组织、从业工作人员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理应着重惩罚:

  (一)与此同时具备本方法第三条至第八条所列二种以上(含)个人行为的;

  (二)在三年内产生本方法第三条至第八条所列2次以上(含)个人行为的;

  (三)因未按相关规则和别的从业标准规定从业而出示虚报业务报告,或业务报告不过关且情节恶劣的;

  (四)对投拆人、举报者、见证人等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各种各样报仇个人行为的;

  (五)违规操作产生后掩藏、消毁直接证据原材料,阻碍调研的;

  (六)拒不纠正错误,拒不履行惩罚决策的;

  (七)别的应予着重惩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市注册会计研究会可依据本方法的要求,对主管机关内从业工作人员和从业组织做出除“撤消申请注册”、“延缓根据年审”外的别的惩罚。

  第十三条 对从业组织、从业工作人员给与“公开谴责”、“强制性学习培训”惩罚,其所需花费由相关从业组织或从业工作人员担负。

  第十四条 从业组织、从业工作人员因违背本方法遭受协会的惩罚,并不可以替代或免去负责人行政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政策法规要求应给与的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对外省从业组织以及从业工作人员给与惩罚的,由省注协通告相关省(市、自治州)注册会计研究会,并汇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六条 本方法由浙江注册会计研究会承担表述。

  第十七条 本方式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

  密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市区注册会计研究会,杭州市、嘉兴市财政局能管处。

  浙江注册会计研究会

2002年7月29日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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