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资产报告评估升值后,怎样对升值一部分开展财务解决和税收解决,是许多公司面对的热门和难题问题。
【财务会计解决】针对因清产核资产生的资产报告评估升值问题,应依据现行标准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部《关于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字〔1993〕80号)开展财务解决,即公司关键固资使用价值预转固后,通过工程验收核查,应相对应调节固资帐面价值。
固资预转固后若为升值,按增值额度,借记“固资”,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清产核资评定升值)”,按其净额,贷记“固定资产折旧”。
在清产核资期内,清除出去的工厂各类帐外财产,进账时借记相关固定资产学科,贷记“资本公积”、“固定资产折旧”等学科。
对整理出去的因主观原因导致的财产净损害,先转到“未处理资产损溢”,经核查后区别情况解决:抵减个人公积金一部分,借记“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贷记“未处理资产损溢”;用个人公积金抵减不足的一部分,冲回资本公积,借记“实收资本”,贷记“未处理资产损溢”。
公司在清产核资全过程中提升的资本公积,在按清产核资现行政策要求抵减各类财产损害后,假如存有账户余额,转到资本公积,借记“资本公积”,贷记“实收资本”。不难看出,因清产核资产生的资产报告评估升值除开记入“资本公积”外,在财务会计上不是确定盈利的。
【税收解决】在企业所得税层面,对清产核资产生的资产报告评估升值税收的处置和财务会计上是基本一致的。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要求,经营者依照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要求,开展清产核资时产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升值,不记入应纳税额。国税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要求,对城区集体所有制在全国各地统一机构的清产核资中,其固资使用价值预转固后升值的一部分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并可获取对应的折旧费在抵扣。
在房地产税、合同印花税层面,对清产核资产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升值的部位均要按照规定交纳房地产税和合同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