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二)参与行政机关机构的财务人员继续再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班;
(三)参与经财政局报备的市属负责人局(公司总部)财务部机构的财务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与财务会计、财务审计、统计分析、经济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考题,获得达标考试成绩;
(五)参与注册会计、申请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题,获得每科达标考试成绩;
(六)行政机关认同的别的方式。
第十六条 激励财务人员参与在职人员通过自学。在职人员通过自学的类型包含:
(一)参与一般学校或成年人学校财务会计、财务审计、财务会计、投资理财学、电算化、注册会计技术化、会计硕士专业硕士等我国认同的有关技术专业学历提升;
(二)单独进行会计学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经济类书报刊上发布财务会计类毕业论文;
(三)系统化接纳财务会计业务流程有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行政机关认同的别的在职人员通过自学的方式。
第十七条 推广网络文化教育、远程教育、现代远程教育,提升财务人员再次教育科研和管控的信息化管理水准。
第十八条 加强财务人员业务流程档案资料、征信系统基本建设,属实记述财务人员接纳继续教育培训状况。
第五章 继续教育培训组织
第十九条 加强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基本建设,搭建分工明确、互利共赢、合理布局、市场竞争井然有序的财务人员再次教育网络平台。充分运用国家会计学院、财务会计学术团体、区县财政局及市属负责人局(公司总部)财务部等教学资源在财务人员继续再教育中的主阵地功效,激励、正确引导高校、科研单位等社会发展办校企业参加财务人员继续再教育工作中。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务必与此同时合乎以下标准:
(一)具有担负与业务培训相一致且稳定的课堂教学场地和比较健全的教学设备;
(二)有着与担负业务培训相一致的的教师队伍和职业从业财务人员继续再教育管理方法的工作员;
(三)有健全的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
(四)在工商局、税务部门备案并在教育局已申请办理社会发展工商营业执照;
(五)可以进行所负责的学习培训每日任务,确保学习培训品质。
第二十一条 具有第二十条中要求标准的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组织,理应到财政局申请办理报备办理手续,由财政局统一向社會公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组织理应依据财务人员继续再教育统一规划,改善培训方法,科学合理设定培训计划,加强课程管理,提升课堂教学水准。
第六章 师资力量、教材内容
第二十三条 从业财务人员继续再教育的师资力量,理应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基础理论现行政策水准 、扎扎实实的专业技能基本、有一定的具体工作经历,把握当代培训学习基础理论和方
法,具有担任课堂教学、教学科研的工作能力。
(一)担负高級财务人员继续再教育每日任务的课堂教学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高級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对应水准的权威专家。
(二)担负中级会计师工作人员继续再教育每日任务的课堂教学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含副教授)技术职称,高級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对应水准的权威专家。
(三)担负初级会计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再教育每日任务的课堂教学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老师以上(含讲师)技术职称,初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对应水准的权威专家。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继续再教育的教材内容由国家财政部和财政局撰写、强烈推荐。
第二十五条 参与继续再教育的财务人员依据必须自行挑选财务人员继续再教育教材内容。
一切单位、单位和个人不可向财务人员强制推销产品、套系培训教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局对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组织选用定期维护和经常性抽样检查紧密结合的形式开展考评、评定,并将考评、评定結果以合理的形式来进行发布。
各培训学校务必依照教学工作计划的规定,按照规定进行学习培训每日任务,确保学习培训品质,重视社会经济效益。对不遵循本方法要求,管理状况混轮、教学水平不高、故意市场竞争、搅乱一切正常学习培训纪律的培
训组织,一律终止学习培训,勒令期限整顿,情节恶劣的撤消学习培训资质。
第八章 附录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由北京市财政局承担表述。
第二十八条 本方式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2002年下发的《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务会计[2002]891号)与此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