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司办公室、处):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3〕58号《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达后,有的省份未按该通告配件中第14条有关国外及港、
澳、台地域的审计机构与在我国地区资产评估机构,一同开设合资企业、协作资产评估机构需由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局准许的要求申请办理,以至导致不良影响。为了更好地加强对中外合作、协作资
产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方法,现将相关问题通告如下所示:
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3〕58号文发布后,全国各地未予报备我国
国有资产管理局准许而开设的中外合作、协作资产评估机构,限在本通报下达之日起一个
月内吊销其资产报告评估资质,该组织之后的评定結果一律没有法律认可,不给予确定。全国各地
于10月底前将处置结果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局。
全国各地在要求期内未吊销其没经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局准许而开设的中外合作、协作资
产资产评估机构的,及其未将处置结果汇报国资局的,国资局将于2021年11月向全国各地通告,并
与此同时注销该中外合作、协作资产评估机构和在其中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报告评估资质。
二、全国各地针对国资办发〔1993〕58号文下达以前准许开设的中外合作、协作资
产资产评估机构,要实施汇总,连着当时准许文档、资产报告评估职业资格证、规章、经注册会计
签证办理的1994年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等影印件一并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其中,
凡授于临时性资质的,没经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局准许不可变为宣布资质。
三、将来举行中外合作、协作资产评估机构的,务必报备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对外开放
贸易经济合作部一同审核审批后,即可申请办理工商注册,领到企业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