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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评估公司收费标准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第一条 为加强大城市房地产业评定的管理方法,确保我国、团体、本人的合法权利,推动大城市房地产业的身心健康发展趋势,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可用规划区内房地产业主题活动中必须明确房地产业使用价值或价钱的评定管理方法。有关不进到房地产业的财产定价,另行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主管全国各地房地产业定价管理方面。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承担主管机关内房地产业定价管理方面。

  第四条 大城市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开设的房地产估价组织,是房地产业定价的职责组织,是房地产业监督机构的构成部分,筹办主管机关内涉及到政府部门税金收益及由政府部门给与被告方赔偿或赔付价格的房地产估价业务流程及其受本人授权委托的其他房地产估价业务流程。

  第五条 其他规定从业房地产业定价业务流程的企业,应向本地大城市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提交申请,经资审允许,并经市场监督管理主管机构签发企业营业执照,创立房地产估价公司,即可开张运营。

  房地产估价公司的资审标准和准许方法,由省、自治州、市辖区人劳局房地产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要求,并报国务院办公厅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报备。

  第六条 房地产业定价,被告方可授权委托房地产估价组织或房地产估价公司开展。但涉及到我国征缴税金、由政府部门给与被告方赔偿或赔付价格的房地产买卖、租用、赠予和房屋拆迁补偿,其定价务必由本地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业行政部门部门的定价组织筹办。

  第七条 凡违背本方法第六条要求,没经房地产估价组织定价的,房产交易管理方法单位不可为其申请办理买卖立契办理手续,房地产业产权年限工作单位不可为其申请办理产权年限迁移变动办理手续。

  第八条 授权委托的房地产业定价,受托人应和定价组织或定价公司签署房地产估价委托协议书。

  第九条 房地产业定价,务必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现行政策要求,严格遵守价钱规范和定价程序流程,推行当场评定,按质论价。

  第十条 房地产业定价理应按照以下程序流程开展:

  (一)申请办理定价。被告方理应按照本方法第六条的要求,向定价组织或定价公司提交定价申请报告。定价申请报告理应写明以下內容:

  1.被告方的名字(公司法人)、岗位、详细地址;

  2.担保物的名字、总面积、位于;

  3.申请办理定价的原因、新项目和规定;

  4.被告方觉得其他必须表明的內容。

  定价申请报告理应附带担保物的产权年限资格证书和相关的工程图纸、材料或复印件。

  (二)定价审理。定价组织或定价公司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理应对被告方的身份证证件、担保物产权年限证书定价申请报告开展核查。对符合条件者,交给定价工作人员筹办。每一个定价新项目的筹办,不可低于两位定价工作人员。

  (三)当场勘估。筹办工作人员理应制定定价计划方案。到担保物开展现场勘丈测估,核查各类数据信息和相关材料,调研担保物所处自然环境情况,并搞好详尽纪录。

  (四)综合性工作。筹办工作人员应综合性多种因素开展全方位剖析,明确提出定价結果。书面形式定价結果应包含以下几点:

  1.定价的缘故,担保物名字、总面积、构造、所在位置、自然环境标准、应用状况,所处地区城市规划建设及发展前途,房地产业市场走势;

  2.担保物以及附属物质量等级鉴定;

  3.定价的标准、方式、剖析全过程和定价結果;

  4.必需的配件。包含定价全过程中做为定价根据的相关工程图纸、相片、环境原材料,初始材料及具体勘察数据信息等;

  5.其他必须表明的问题。

  定价結果书应由筹办工作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定价結果书由筹办定价业务流程的定价组织或定价公司签定建议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方。

  按本方法第六条要求由房地产估价组织筹办的定位业务流程,其定价結果是我国和当地政府相关房地产业税金、明确房地产业损害赔偿或赔付额度的根据。定价結果书应做成多个团本分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对定价結果中必须信息保密的內容,定价组织及定价公司均不可随便向别人给予。

  第十三条 被告方如对本方法第六条范畴内的定价結果有疑义的,可以在接到定价結果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定价组织申请办理核查。对核查結果仍有疑义的可以向本地房地产业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授权委托定价产生纠纷案件时,彼此应商谈处理。商谈不了时,被告方可以向本地房地产业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定价组织或定价公司开展的房地产估价新项目,被告方理应向承办单位缴纳定价费。定价费规范由省、自治州、市辖区人劳局房地产业行政部门监管部门拟定,报消费水平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准许执行。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可私自提升或变向提升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业定价的专业人士,根据资质考评,获得职业资格证,并实行申请注册后,即可入岗工作中。

  定价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和申请注册方法,由国务院办公厅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按实拟定。

  第十六条 定价工作人员如与申请办理定价新项目的受害人有立即利益关系,理应积极逃避。

  第十七条 定价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可以依据剧情,给与提醒,批评通报直到注销定价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义务。

  (一)不依照定价程序流程和价钱规范,导致比较严重定价过失的;

  (二)徇私舞弊,故意拉高或是放低担保物的使用价值或价钱的;

  (三)运用工作中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

  (四)因工作失职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导致巨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可在定价全过程中给予伪证。或是阻碍定价工作人员依规开展定价工作中。针对给予伪证或是阻碍定价工作中一切正常开展的,由房地产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给与指责、文化教育。情节恶劣组成违背社会治安的,应报请公安部门给予解决。涉嫌犯罪的,报请司法部门追责 义务。

  第十九条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人劳局房地产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可依据本方法拟定实施办法,报平级市人民政府准许公布。

  第二十条 本方法由住建部承担表述。

  第二十一条 本方式自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