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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评估公司收费标准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1995-06-23国家财政部 国税总局

  为了更好地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缴管理方法,推动对国有制房地产业出让价格评估的管理方法,维护保养国有资产处置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国有制房地产业出让中相关价格评估等问题通告如下所示:
  一、凡出让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地面上房屋建筑以及附着物(下称房地产业)的经营者,依照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要求,必须依据房地产业的分析价钱记税的,可授权委托经政府部门准许开设,并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授于评定资质的资产报告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种资产评估机构审理相关出让房地产业的开展业务流程。
  二、针对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国有制房地产业价格评估,各资产评估机构务必严格执行《条例》和《细则》中要求的方式 开展应缴税房地产业的价格评估。其评定結果经平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审批认证后做为房地产业出让的成本价,并按税务部门的规定按时申报房地产业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做为确定计税基础的参照。
  房地产业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规定从业房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与房产评估相关的评定材料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无尝给予,不可以任何理由给予回绝。
  房地产业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应依据《条例》和《细则》的相关要求,相匹配缴税房地产业的评定报告开展严苛审批及确定,对不切合实际情形的评定結果不予以选用。
  三、房产评估组织在从业历程中务必遵循职业操守,坚持不懈单独、客观性、公平的标准,对评定結果的真实有效、合理化负法律责任。一切房产评估组织在房地产业出让的评定流程中有捏造事实,给予虚报评定結果,或与相关被告方勾结舞弊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果断撤消职业资格考试。
  房产评估组织因不往负责人税务局给予相关的、真正的房产评估材料,或有心给予虚报评定結果,导致经营者不缴或者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房产评估组织应担负对应的法律法规和经济发展义务;对因以上个人行为而导致中国税收和国有资产处置比较严重外流的,要报请司法部门追责相关被告方的 义务。
  四、各个财政局、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配合,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各类征缴管理方面。因而,各相关部门解决各房产评估组织进一步加强监管,使房产评估为保障我国财政收入和维护保养国有资产处置利益充分发挥应该有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