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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评估公司收费标准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条例全文相关要求,现将资产报告评估升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告如下所示:

  一、本人(普通合伙人,相同)公司股东从被创投企业获得的、以公司资产报告评估升值转赠本人总股本的一部分,归属于公司对本人公司股东股利分配、收益特性的分派,依照“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新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由公司在转赠本人总股本时代收代缴。

  二、本人以评定升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境外投资获得股份的,对自己获得相对应股权价值高过该房产原值的一部分,归属于个人所得税,依照“资产出让所得的”新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由被创投企业在本人获得股份时代收代缴。

  三、对本通告公布以前早已产生的本人以评定升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境外投资尚未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创投企业应将本人股东的所项目投资的非贷币财产的初始使用价值和升值状况、本人公司股东基础信息等材料备案账表,并向负责人税务局报备。税务局应由此创建电子器件账表,加强后面管理方法,催促公司在公司股权转让、结算和项目投资取回时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本人不可以给予详细、精确资产(财产)原值凭据的,负责人税务局可依规核准其资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