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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评估公司
2021-12-09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script> 公司资产报告评估保值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1、国家财政部 国税总局有关公司资产报告评估保值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告 税务(1997)77号 二、经营者以货币性的实体财产和无形资产摊销境外投资,产生的资产报告评估净升值,不记入应纳税额。但在半途或期满出让、取回此项股权时,应将出让或取回此项项目投资所得到的收益与该实体财产和无形资产摊销投出去时原帐面价值的净额记入应纳税额,依规交纳所得税。 2、国税总局有关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流程多个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告 国税发(2000)118号 三、公司以一部分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的企业所得税解决 (一)公司以生产经营的一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境外投资,包含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以其生产经营的一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配购个股,应在投资交易产生时,将其溶解为按投资性房地产市场销售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项目投资二项经济发展业务流程开展企业所得税解决,并按照规定测算确定资产转让所得的或损害。 (二)以上资产转让所得的如数额,在一个缴税本年度确定完成交纳所得税确实有艰难的,报备税务局准许,可做为延递所得的,在投资交易产生本期及接着不超过5个缴税本年度内均值摊转至各年的应纳税额所得的中。 (三)被创投企业接纳的以上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定确定后的使用价值明确相关财产的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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