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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方法之一超额收益法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知识产权资产是无形资产的核心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在资产评估实务中比较常见,但目前,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实务中存在一些不足,如评估方法的单一性、分成率选取的时效性、折现期和折现率确定的主观性、缺乏评估结果合理性验证等。
 
  知识产权资产是无形资产的核心组成部分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下称“中评协”)在《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为: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国际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一种能通过经济属性来证明其自身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它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赋予所有者权利或带来经济利益。
 
  美国资产评估准则将无形资产定义为非实体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等实体资产之外的特许权、商标、专利、版权、商誉、权益、证券和合同等。
 
  中评协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定义知识产权资产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或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权益。知识产权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
 
  中评协对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资产的定义,除包含范围不同外,其他是相同的,都是其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
 
  由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中对知识产权的规定是: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比一般意义的知识产权在范围上要小。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资产与无形资产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无形资产包含知识产权资产。知识产权资产是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形资产除知识产权资产外,包括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客户关系、合同权益等可辨认资产和不可辨认的商誉资产。
 
  知识产权资产除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可质押资产外,包括专利申请技术(已申请但尚未取得授权的技术)、在研技术(尚在研发中的技术)、专有技术(未申请靠保密措施的技术)、互联网域名、数据资产等。知识产权资产区别于其他无形资产的主要特征是,知识产权资产通常是“智力(创造)成果”,知识产权资产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一般是通过行政或合同授予、取得的垄断权。知识产权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
 
  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客户关系、营销网络、在手订单、合同权益、非竞争协议、出租车执牌照、组合劳动力、除组合劳动力外其他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影视版权、其他版权、专有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在研技术、互联网域名、数据资产和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方法
 
  中评协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3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衍生方法目前主要是期权模型、决策树模型。
 
  根据中评协的《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常用的期权定价模型包括布莱克—舒尔斯模型、二项树模型等。决策树模型通常用于处理序列、离散的风险,在分析项目或资产未来每个阶段的不同潜在结果及其发生概率的基础上,倒推计算出项目或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潜在结果仍需要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3种基本方法来确定,目前主要在对在研生物技术的估值中使用。
 
  成本法。中评协在《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定义: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重置被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总称。
 
  我国评估实务中通常被运用于下列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购买的第三方软件,内部研发、内部使用、不能出售的软件。目前,采用成本法评估软件价值操作性较强、应用较广泛的评估模型是由语句行数成本为基础的参数成本法模型。这个参数成本模型的核心主要是使用COCOMO2模型来确定或重置计算机软件开发的源程序指令代码语句行数的工作量成本。
 
  市场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四条规定:市场法也称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总称。我国评估实务中有时采用市场途径评估知识产权资产,如互联网域名。
 
  收益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九条规定: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确定其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总称。无形资产通常采用收益法评估。在我国评估实务中,知识产权资产通常采用收益法评估。中评协在《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专利资产的预期收益应当是专利的使用而额外带来的收益,可以通过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收益分成或超额收益等方式估算。国际评估准则《IVS210无形资产》60.5收益途径规定许多方法,对下列方法进行详细讨论:超额收益法、许可费节省法、增量收益法或有无对比法、绿地法和分销商法。
 
  国际评估准则列示的收益途径具体方法更完整。结合各具体方法适用情景分析,除分销商法适合于评估客户相关类无形资产外,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资产收益途径的具体模型有超额收益法、许可费节省法、增量收益法或有无对比法、绿地法。
 
  国际评估准则《IVS210无形资产》60.6、60.18、60.22、60.29规定:超额收益法是用归属于标的无形资产的现金流量现值确定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在现金流量中已扣除来源于其他对现金流有贡献资产(“贡献资产”)的相应贡献比例。在许可费节省法下,无形资产价值通过参考虚拟的许可费价值而确定。该虚拟的许可使用费是由于拥有该项资产而可以节省从第三方定期支付许可费所节省的金额。有无对比法是指通过比较两种情境下的价值差异指示无形资产的价值:一种情景是企业使用标的无形资产,另一种情景是企业不使用标的无形资产(但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绿地法假设标的无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是企业的唯一资产,并通过预测未来现金流确定标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必须通过购买、建造或租赁取得。
 
  绿地法在概念上类似于超额收益法。许可费节省法确定标的无形资产的许可费率不论是基于市场上可比的或类似交易中的收入许可费率还是基于在虚拟的非关联交易场景下的利润分成,都是源于标的无形资产应分配的收益占标的无形资产应用产品总收益的比例即超额收益。
 
  之前所谓“三分法”(资金、劳动力、技术)“四分法”(资金、劳动力、技术、管理)是利润分成的简单经验判断。在增量收益法或有无对比法下,若拿归属于标的无形资产的收益即增量与企业使用标的无形资产情境下总收益相比,就是归属于标的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笔者认为,超额收益法应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核心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