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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结算合同条款争议问题及解决方法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在进行工程造价结算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结算合同条款争议的问题。而在面对这些问题时,需要工作人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造价结算工作顺利完成,也能对建筑工程施工的经济效益进行保障,为建筑行业更好地发展提供助力。
 
  工程造价结算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保障施工顺利完成的重要组成。因此,需要建筑企业对工程造价结算给予重视。然而,在实际进行工程造价结算的过程中,经常会面临合同条款争议问题,而这些问题也会导致建筑工程建设的纠纷。因此,为了避免建筑工程出现纠纷,就需要专业人员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并针对合同条款争议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工程造价的管理,避免在工程造价结算的过程中出现问题。
 
  1合同清单外新增主材和设备的价格争议问题在实际开展建筑施工时,经常会出现合同工程量清单外的新增设备和施工材料。而在对这些设备进行应用前,如果未经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公开询价,就会导致签证单中对于该设备没有一个共同确认的价格。这样在进行工程造价结算时,再对相应的新增设备进行价格确认,会导致价格上存在时间差,以及是否依据招标下浮率进行下浮的问题。所以,这也导致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对设备的价格常常出现争议。因此,合同清单外新增设备或材料的价格争议问题也是工程造价结算中重要的合同条款争议问题。
 
  在设置合同条款的时候,应注明新增主材和设备的调整方式,可设置参考当地厂商价打多少折的条款,且确定品牌表,避免施工单位在采购的时候偏离预算,也可在结算条款中增加结算时需提供主要非标设备的购销合同。在实际进行建筑施工时,也需要建筑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三方选择合理的处理方式,针对设备或材料价格进行公开询价、共同进行书面确认,才能有效避免合同条款争议问题的出现,也能有效提高工程造价预算的效率。
 
  2应对不平衡报价设置的结算条款争议问题有经验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如果发现某部分内容会存在发生变更、缺项、漏项、少计等情况,且合同条款只设置为普通的综合单价固定时,报价单位会根据自身的投标策略,对某些清单项目提高报价或低于成本报价,待中间产生变更或结算时采取重新组价的形式获取更高利润。因此部分建设单位在设置合同结算条款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1)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备案预算工程量增加在±10%内(含10%)的,按承包人的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结算。
 
  (2)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备案预算工程量增加在10%外的,其增加超过10%的部分工程量计算如下。
 
  ①如果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比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低,则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相应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②如果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比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高的,则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3)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备案预算工程量减少10%外的,其减少超过10%的部分工程量计算如下。
 
  ①如果该项目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比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高,则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相应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结算。
 
  ②如果该项目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比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低,则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此条款可以很好地控制不平衡报价产生的不合理价款核增问题,但有可能会出现某清单项审核工程量为0,施工单位没有实施此项目的情况下,审核金额为负数,即没有做还扣钱的情况,因此在设置此类条款的时候,可增加倒扣到为0则不再倒扣下去的条件,以免把所有风险归属于施工单位身上。
 
  1价差调整的问题
 
  由于建筑施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我国近些年的物价也在不断升高,而这也导致了许多工程需要的主要材料、人工和设备费用会出现价格的变动,这不仅为建筑工程施工效益增加了风险,也会导致工程成本的提高。这些风险不能单独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任何一方独立承担。因此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对价格风险的分担进行约定,合理分担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一般合同条款会约定如下。
 
  (1)本工程主要材料如下:水泥、混凝土、钢材、柴油、沙石;
 
  (2)如果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相关清单项目的人工和主要材料(仅包括水泥、混凝土、钢材、柴油、沙石)在施工期间的当地信息价发布价平均值对比招标期间浮动在±10%以外的,则该项材料的结算单价应按施工期间的当地信息发布价平均值中的价格与招标期间价格之差,以计算材料价差的形式调整超出±10%以外部分的价格。
 
  此条款明确地指出了需要调整的材料项目、发承包方风险分担界线,但没有明确价差调整的数量基准。在招投标阶段中,存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两个组价文件,调价差的时候,材料消耗量应采用哪个组价文件比较适合呢?在投标时,投标单位为了不平衡报价,会适当调整定额中的消耗量,如果结算调价差时,采用投标报价中的消耗量,则对价差影响较大,因此合同条款建立时需增加条款明确采用招标备案预算价定额消耗量还是投标报价定额消耗量为基数调整材料价差。
 
  2EPC项目关于成本优化还是变更产生争议的问题
 
  EPC是指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EPC承包方式的优势在于设计与施工的结合,在满足业主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优化设计实现实用与经济的最大利益。但是在结算的时候,会产生争议,到底这个变更是属于承包商合同工作范围内的设计优化,还是属于建设单位原因产生设计变更,可通过以下几点解决这个争议。
 
  (1)在合同签订时,发承包双方应对本项目约定好优化方面的界限、优化的收益分配,增加承包方对优化设计的动力,参建各方形成有效的利益共同体,让承包方不用只想着在签证变更上索赔工程款增加利润。
 
  (2)在设计阶段,发包人应明确本项目的基本需求,可具体到同类某某项目的标准,让承包方有对标项目参考,这样承包人可以充分了解发包人的需求,在初步设计阶段已符合各项功能规划,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功能产生的设计变更。
 
  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管理,不能随意修改,在审批程序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等均应充分探讨考虑该变更是否在合同承包范围内,如不在范围内则不通过审批,避免结算时产生纠纷。
 
  一个体量较大的项目,不可能出现项目和工程量没有偏差的情况,结算时往往会产生对漏项和工程量差异较大的价款争议。这涉及以下几种情况的争议条款和解决方式。
 
  (1)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固定单价合同条款。根据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因此结算时产生缺漏、工程量偏差,施工单位可按项目竣工情况按实计算。
 
  (2)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总价包干合同条款。合同专用条款里面注明了包干范围为根据招标施工图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若发现由于施工图描述不清导致的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工程量差异较大,则可通过办理变更签证手续的方式增加结算金额。
 
  没有工程量清单的总价包干合同条款。施工单位根据招标施工图纸进行报价的项目,图纸中没有的项目,但施工过程中应会产生的,应在施工单位投标报价考虑范围,结算时不能增加此部分内容。
 
  6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能够充分看出,在针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或者纠纷等等,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合同条款方面的争议等等,所以在实践的操作过程中,为了从根本上有效规避此类问题的出现,需要在最大程度上提升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养,在工程招投标前期,就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对能够预见的合同条款争议提出解决方案,并通过合同款项进行细化明确,针对各类条款进行严格把关,着重做好分析和探究工作,以此确保建筑工程和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能够得到充分的维护,为其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