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集慧资讯 > 公司新闻 >

无形资产出资的相关税务问题解析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即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商誉等所得的收益,均应课征营业税,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在无形资产出资入股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规定不一样。

  ⑴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入股。

  ①谈营业税问题。

  对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各类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入股,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也就是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转让,仍然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我们所说的“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在对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如按销售收入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和经营风险,则不是投资入股,而是转让无形资产,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所得税。

  经营活动中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照公允价值出售有关非货币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根据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收益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对外投资的非货币资产(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应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所以,如果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有增值或评估增值的,就其增值部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无形资产入股个人进行投资。

  ①谈营业税问题。

  对个人进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同样符合本文件所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因此,对个人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入股的行为,不予征税。

  ②谈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不征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2005-4-1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个人在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规定,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增值部分不予征收。但是,当转让该股权时,其作为转让收入抵扣价值的财产原值,只能以评估前的价值为标准,而不能以估价增值的价值为标准。实际上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在被转让的股权中被合法地延后征收。

  可作价出资的知识产权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我国公司法为知识产权出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作为以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为基础的合法权利的统称,理论上,对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包括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多种权利。狭窄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包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专利、商标又称工业产权。1994年《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①版权及其相关权利(即邻接权);②商标权;③地理标识权;④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专有权。

  有没有可能对所有知识产权进行资本化?或哪种知识产权可用于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1款所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条件,我们认为,确认的关键在于以货币计价,而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条件是确认的标准。仅当知识产权同时具备两种出资条件时,才能资本化用为出资,反之,则禁止出资。例如,商标、原产地名称等的证明由于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任何人都不能将这些知识产权形式的财产权作为出资对企业进行投资。

  在实务中,对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出资等知识产权问题已形成共识,争议较大的主要是著作权能否用于出资。

  本文认为,判断著作权能否作为出资使用,还是按照《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确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作为判断标准。版权,在我国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因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具备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不能作为出资物使用;对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可以自由转让,该财产权同时具有货币可估价性,因此,完全符合非货币财产出资条件。《著作权法》规定,财产权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7项共十三项财产权利,这是一种可以单独转让的财产权,即可以作为出资的全部财产权或部分产权作为出资。

  对知识产权出资的选择,也应注意我国法律对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给特定性质的企业,在出资时所使用的知识产权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否则出资无效。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些专门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其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利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②能够显著改善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③可大大节省原材料、燃料、动力。

  对知识产权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⑴出资的权属问题。

  实务上,有人提出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应包括知识产权出资和使用权出资。虽然根据《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和法律精神,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出资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不允许将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物,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按照本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是以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出资,并在出资后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

  股东会以版权的形式向公司出资,实质上是以版权为代价换取其在公司的股权。因而,其出资的财产权必须转移给公司,这一著作权的使用方式也是转移所有权型的。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出资至于转移的是“专有权”还是“使用权”,《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较为明确。在公司法中,著作权出资是专有权而非使用权的出资,在没有取得使用权的情况下,进行产权转移手续的,因此根据新公司法28条的规定,该权利在新公司法28条的规定下,进行转让。

  另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交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相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也属于专有权而非使用权出资。

  ⑵、可否用知识产权部分转让的方式出资

  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有出资方用商标或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出资,均应将特定商标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出资的规定。但从国外立法和实践来看,这一规定似显僵化。以商标为例,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办理。”实践中,众多公司尤其是名牌企业推行“名牌延伸”策略,一件商标往往注册使用于几种甚至更多种商品或服务上。从理论上讲,该企业出于生产经营目的是可以将该商标进行部分转让出资的。例如某公司将A商标分别注册于甲、乙、丙三种商品上,后来该公司因故停止生产经营丙商品,致使使用在丙商品上的A商标处于闲置状态,此时,该公司在不影响自己对A商标在甲、乙商品上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将用在丙商品上的A商标转让出资给其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