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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启动征求意见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十月二十七日,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自1991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迎来了第一次修订。

  据悉,这次修订将《管理办法》第六章第39条修改为第四章第16条。其中增加了资产评估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个章节,删去了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三个章节。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蒋震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这一举措的出台,有利于更好更客观地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从源头上治理国有资产,为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提供了制度化的基础,能够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的职能作用,使国有资产成为重要市场要素的制度性基础。

  财政部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首先,要把国有资产评估改革的发展成果和实践经验及时转化为制度规定,尤其是简政放权的成果和行业管理的改革成果。第二,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评估专业服务能力;

  目前我国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体制主要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体制、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体制和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制。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必要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国有企业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此次修订立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规范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国有企业依法履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是国有企业进行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的必要程序。在其有效期内,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论可作为估价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中增加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单位资产评估管理监督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职责,发现国有单位不执行或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经济行为,并向有关的评估管理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