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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征收农村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主要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补偿费等。被征收农地的补偿,是被征收农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农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计算。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是以被征收农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农地之前被征收单位人均人均占有农地的数量。需要安置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用标准,是该农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征收农地的安置补助费用,却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以下。被征其它土地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被征农用地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制定。征收农村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48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情况,接受其监督。不得侵占、挪用被征收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附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史评认为:公共利益属于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公共利益的实现往往以私人利益的减损为代价,因此,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兼顾可能减损的私人利益和可能增加的公共利益,通过权衡权衡,尽量避免因小失大,并应对减损的私人利益给予必要的公平合理的补偿或补偿。商业拆迁
其次,房屋局的强拆没有职权依据,没有实体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程序上也不合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28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卸。
对于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在与拆迁人协商补偿事宜时,该如何报价?多少钱呢?怎样说才能达到目的?许多拆迁户都想知道这个问题。然后,论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被拆迁者应该得到多少补偿呢?即在拆迁方前来协商时,被拆迁人必须核实清楚,拆迁方提出的补偿内容是否全面,房屋价值是否经评估机构评估。由于各地房价不同,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可以低于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被拆迁者可根据周围的房价行情,结合自己的房屋面积,自行计算补偿费用。
土地拆迁维权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既要注意各个维权程序的时限,又要仔细选择提起诉讼的法律程序。所以,如果你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建议你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必要时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兄弟姊妹土地上的“公堂”,烈日下的“任性”法官克难攻坚“这是我家的地,你凭什么种地,种地就算了,你为什么把边疆都盖起来!”房屋拆迁。
如果在强拆过程中,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不进行公证或者不依法制作清单,致使当事人难以履行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本身也无法举证,那么如果当事人提供了初步的损失证据,一般可以认定其主张。如果当事人的室内物品由于违法强拆而灭失,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室内物品的价值,则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考虑到物品的折旧等因素,酌情处理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但是,对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量财物损失、机械设备损失等,当事人若不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其在拆除现场的客观存在和各自的具体价值,就很难予以支持。
与此同时,由于《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这对失地农民又有何影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流转当事人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对土地的补偿通常是由承包人来承担,即土地的转包方。但也不能说接受的承包人拿不到钱,在他经营期间的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款仍然属于他。它还符合上文所述的法律条款。
行政强拆是对违法建筑的强拆程序,而行政强拆又需要走法定程序,而在行政强拆过程中,被征收人一般都会收到政府文件,如《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当事人也应尽早进行维权,即在收到《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后,才能启动法律程序。
2002年,王先生与山东省菏泽市某村当地居民签订了建房协议,将自己的房子建起来供经营和居住。多年来,王先生用心经营自己的商铺,全家衣食住行,虽然没有办理相应的房产证,但多年都向国土部门或城管部门缴纳了相关费用。2016地方政府开始启动改造项目,让他们多年经营的商铺面临征收,令人无法接受的是,交了多年款的房子由于没有产权证明,无法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但征收方态度非常强硬,坚持要按照征收方案补偿。王先生知道自己无法继续维权,决定聘请拆迁律师依法维权,于是他们最终选择了在征地拆迁领域口碑不错的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一、二审业已查明,本案中,申请人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修建案涉高速公路工程被征收拆迁,涟源市政府至今未为申请人落实宅基地安置。如果是这样,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重建住房居住。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现在申请人又另有宅基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涟源市政府为其实施宅基地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按照2008年《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被拆迁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的,由被拆迁人支付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包括房屋的地基、报建、办证等费用。在本案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约定了“三通一平”和超深基础补偿,而没有涉及到报建、办证费用等相关事项,涟源市政府没有充分履行2008年《安置办法》规定的义务。因此,在申请人与涟源市政府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生效判决要求涟源市政府在两个月内依法依规履行申请人新建房屋的宅基地补偿安置。涟源市政府至今仍未为申请人办理宅基地的报建和办证手续,生效判决也未执行。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涟源市政府应为申请人办理宅基地的报建、办证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在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虽然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但在办理完审批手续后,申请人可在缴纳了相关费用后,再次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如申请后的该项费用确系由其自己支付,则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可要求涟源市政府赔偿因房屋征收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在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该项费用并未产生,且尚不能确定是否已构成了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因此,申请人的该项赔偿请求应在该项损失明确之后,再另行提起诉讼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