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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中应该如何约定下浮率?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工程合同中约定下浮率需围绕 “基数、范围、规则、调整” 四大核心维度精准界定,避免结算争议,具体约定要点如下:

一、明确下浮率的定义与计算逻辑

约定下浮率为 “基准价基础上的价格优惠比例”,公式统一为:结算价 = 基准价 ×(1 - 下浮率),同时明确基准价的取值规则,杜绝歧义。

二、精准界定下浮基数

  1. 清单计价(招投标工程):约定下浮基数为 “招标控制价组价成果”(投标清单内项目按中标单价执行,已隐含下浮;新增 / 变更项目按招标控制价组价后 ×(1 - 下浮率)结算);

  2. 定额计价(非招投标工程):基数为 “当地现行定额 + 同期信息价计算的造价(不含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仅对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部分下浮。

三、划定下浮适用范围

  1. 必下浮项:承包方自主报价的清单项目、自主定价的措施项目(脚手架、模板费等)、管理费、利润;

  2. 不下浮项: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政策性费用,甲供材 / 设备价款,暂列金额、专业分包工程费,需单独列明并明确 “不参与下浮”。

四、约定下浮率调整条件(按需)

  1. 固定下浮率:常规工程约定 “合同履行期下浮率不变,不因材料价格、工程量增减调整”;

  2. 可调下浮率:工期长、风险高的工程,明确触发条件(如工程量增减超 20%、主材价格波动超 ±15%)及调整方式(乙方提申请 + 甲方审核确认,仅对超出部分调整)。

五、补充结算与争议规则

约定 “下浮率仅一次计取,禁止重复下浮”;明确下浮争议的解决方式(按计价依据解释顺序处理,协商不成提交第三方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