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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的实用性?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01法条原文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02法条解析

  (一)名词解释

  产业,它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二)审查原则及审查基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应当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前首先进行判断。遵循下列原则: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2)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如下:

  (1)无再现性;

  (2)违背自然规律;

  (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4)人体或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5)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6)无积极效果。

  03典型案例一

  CN1051602A 秦晋两省禹潼运河技术方案

  该发明申请记载了一种秦晋两省禹潼运河技术方案,利用黄河禹门口朿狭的天然关卡上游,水流稳定可靠的有利条件,在口内左(山西侧)右(陕西侧)两岸,分设取水口(闸),然后开凿河(渠、隧洞)道,将水送往下游,分别实现灌溉、航运、供水(电灌站供水)、水力发电、开发滩涂、防洪护岸、水产养殖等效益。为了改善取水条件,可在此基础上,于禹门口上设坝、抬高水位、澄清泥沙,然后送往下游兴利除害。

  解析:

  根据申请文件记载,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满足“黄河小北干流”(禹门口至潼关)两岸的灌溉、航运、水电开发等的需要。其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法主要是自禹门口自流引水至某地终止(不一定到潼关)。由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利用了禹门口这一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03典型案例二

  CN106912338A 煽除雾霾方案

  该发明申请记载了一种煽除雾霾方案。监测风速和空气质量,当空气质量开始下降,并在发布雾霾蓝色预警前,发动并组织群众定时、定向造风,建立风压,使空气定向流动起来,清除在城市建筑物之间正在形成的雾霾堤坝,将雾霾扼杀在摇篮里,不给轻度雾霾的形成和向重度雾霾的过度提供机会。

  以北京市为例:如果有1500万人参加为煽除雾霾而进行的造风运动,并在相同的时间内向相同的方向煽动除霾扇,则可建立起强大的风压,迫使带有雾霾颗粒的空气向同一方向流动起来,在1小时内至少可将10800亿立方米的空气定向推移1米,等同于把40米高、20公里长、20公里宽的地面低层空气顺着风向,在1小时内定向推移了68公里,而北京市城8区的面积也只有396平方公里(相当于20公里长、20公里宽),这种风力足够将首都刚刚形成的轻度雾霾移出北京城,并避免重度雾霾发生。

  解析:

  该发明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实施,需要动用极大的人力资源,而且同时调动上千万人在同一时间内按照指定方向扇风,其实施是极其困难的,不可能重复实现;并且,即使能够每次组织足够的人力资源参与上述技术方案的实施,其必然会消耗大量人力成本、制造煽除活动用具的经济成本等社会成本,还会间接造成其他各方面损失,上述技术方案明显脱离社会需求,缺乏有益效果;

  此外,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仅是在地表几米的范围内造风,其风速、风量不足以影响大气气压,继而不足以影响厚度为1-2公里的低层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也无法实现“煽除雾霾”的目的;且,当前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制造出强度、广度能与自然界风媲美的人工风,因此,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再现性而在产业上无法实现,不能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

  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规定的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