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债权回收金额取决于抵质押物、债务人、查封物、保证人财产。
即:债权价值=抵质押物优先受偿价值+一般受偿债权价值(除去抵质押物外债务人其他财产进行受偿)+保证补充受偿债权价值+查封物补充偿债价值
(1)抵质押物优先受偿价值
根据《民法典》抵押物按照登记优先偿还;抵押物大部分为房地产,且分布在全国各地,需进行现场查勘,基础工作量相对较大,分公司较多占据相当的优势。房地产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测算,要注意抵押顺位(第一顺便优先)及最高额抵押数额。
质押物一般为股权,或者收费权,经营权之类的,此类要根据待估标的进行合理估值。
(2)一般受偿债权价值
债务人自身除了抵押出去的财产外,可能还有其他资产进行一般偿还,通过调查分析梳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计算,得出债务人一般偿债系数,予以确定一般受偿债权价值。
(3)保证补充受偿债权价值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偿还义务,需要对保证人自身的经济实力进行衡量,通过分析保证人名下财产确定保证补充受偿债权价值。
(4)查封物补充偿债价值
除了上述资产可以用于偿还外,银行通过追索保证人及债务人对其名下资产进行查封,查封分为首轮查封及轮候查封,故需要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以便于计算查封物补充偿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