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能够。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能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体、专利权、土地所有权等能用贷币定价并应当依法转让非现金资产作价出资;可是,法律法规、法规规定不可做为出资的资产以外。
企业知识产权批准应用一般是根据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彼此之间的信任关联,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书之中普遍专设尤其条文限定被许可人再许可。
另一方面,将“约时限内的专利许可应用利益、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利益、商业机密许可使用权益、批准履行内容的复制权摄制权”等知识产权许可应用利益,做为企业的注资的财产,若该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等规定情况而产生的破产重整时,若上述情况知识产权许可应用利益依然在约时限内,则其许可使用权益(剩下批准时限内)会列为该企业破产财产,可能会导致在剩下批准时限内该知识产权人对所批准使用者选择权、管控权受到限制。
乃至可能造成知识产权人不愿的第三方,在上述情况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根据竞价模式获得相应专利权、注册商标、著作等专利权在上述情况剩下批准时限内的使用权。
并且,将“约时限内的专利许可应用利益、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利益、商业机密许可使用权益、批准履行内容的复制权摄制权”等知识产权许可应用利益,做为向公司的注资资产交货后,实际上等同于授予该企业再许可权。在这里情况下,权利人、商标注册人、著作人等知识产权人,怎样控制该企业再许可,及其该企业发生破产重整时如何防范被恶意的第三方获得该专利权剩下批准时限内的使用权,是个主要难题,都是重大风险点。
总而言之,以企业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益做为企业的注资资产,在于产权人意向。但是如何标准有关注资个人行为、注资后资产处理个人行为,尚需法律给予进一步明确,尚需司法实务以典型案例来理清有关界限。
投资入股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权益资本入股投资房产入股投资以及其它方式的,入股投资这些,每一种入股的方式都有个人优缺点,而专利是可以开展投资入股的,但需要产权人允许,法律意义都是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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