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国有资产处置未评定出让 法院判决书失效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国资的出售理应开展资产报告评估。在日前结案的一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在未做资产报告评估的情形下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的举动失效,进而高效地避免了国家资产的外流。
北京市凯xx商贸公司属集体所有制公司,归属于海南省化工公司总部,公司注册资本50万余元。凯xx公司系北京xx经贸责任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50万余元。2000年6月18日,吴某某等5人与凯xx公司签署《股本转让协议》,承诺凯xx公司把它所拥有的xx公司的50万余元股权所有出售给吴某某等5人,并约定了5人股权市场份额,凯xx公司不会再变成xx公司股东,改由以上5人出任,其相关利益均与此同时出让。2000年7月12日,海化公司总部去函凯xx公司,允许该企业将持有股权转让给吴某某等5人。后吴某某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申请依规确定2000年6月18日其与凯xx公司签署的注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一中院经审理查清,凯xx公司财产的确属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务院令第91号公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国资的出售理应开展资产报告评估,并依据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程序严苛开展,充分保证国有资产处置商品的价值正确的反映,避免国家资产外流。而2000年6月18日吴某某等五人与凯xx公司签署的《股本转让协议》,未做资产报告评估,违背我国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具体规定,一中院觉得该转让合同属于失效协议书。
此外,尽管吴某某等五人与凯xx公司中间转让股权资产一共仅有50万余元,没达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有偿转让超出100万或占所有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评价标准,但从维护国有资产处置、涉及到国家主权及公众利益的角度考虑,凯xx公司把它所持有的xx公司的所有公司股权转让给吴某某等五人,因涉嫌资产整体转让,股份做为资产独特方式,其盈利能力要素在它的价值中占据偏重部位,不可依帐面价值做出简易点评,所以对该转让合同的合同的效力难题更应当严苛把握。故一中院做出驳回申诉吴某某诉请的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