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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有关北京市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创建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北京市公积金中心隶属各服务部: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命令)、《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命令)的相关规定

有关北京市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创建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北京市公积金中心隶属各服务部: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命令)、《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命令)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下称“企业”)应是其工作员创建公积金,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是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书或确认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之上职工创建公积金。
二、企业为员工缴存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个人公积金管委〔200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并未创建公积金的部门,应在这里《通知》下达之日起60日内,依照便捷、就远原则到北京公积金中心下属的服务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员工帐户建立办理手续。
四、对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能够在做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员工帐户开设相关手续,按规定申请办理缓交或减少公积金比例;待经济收益转好后再提高公积金比例或补交缓交阶段的公积金。
五、企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备案、不以员工开设个人帐户办理手续、逾期未缴或少缴个人公积金的,北京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
六、需深入分析公积金有关政策和办理流程,拨打北京市公积金中心在线客服咨询96155或到北京注册会计研究会领到《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