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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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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开设时,其资产评估增值一部分是否要缴纳税款?

比较常见的设立公司方法是主发起者以营业性资产总额或营业性实体线(包含分公司、子公司)评定做价,并结合别的发起者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注资设立公司。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注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相关规定解决:

(1)以总体财产注资时,收到溢价增资被投资人的股权(即总体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归属于股份支付对价)暂时不测算确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得到或损害。

(2)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注资时,理应把它非货币性资产评定增值率一部分记入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税收法律所称的非货币性资产包含:公司所持有的货币性资产(即公司拥有现金及会以固定不动亦可明确数额的贷币支付的财产,包含现钱、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国债等)之外的财产,包含库存商品、固资、无形资产摊销、股权投资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