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资产评估法议案计划于明年递交人大常委决议,到现在为止已有8套法律草案递交到人财经委员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贾志杰日前在“2006国际评定论坛上”透露的信息。这一信息说明,我国房地产评估领域没有统一法规的局面有望在不远的未来完毕。亦在本次论坛上,社会各界更是一致号召尽早制订统一的资产评估法。
行业发展呼唤健全法治建设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健全,我国资产评估由最初主要为国营经济服务,发展到为各种所有制性质经济成分服务。评定变成我国众多关键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定条件,同时社会自发的评估要求还在持续提升。评定范畴也正在从传统的生产经营型公司资产评估,拓展到资产、可更新资源财产、公共财产、文化财产等行业。“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资产评估领域带来了更宽阔的发展机会,将来资产评估服务将于物业税改革、公共资产管理及其金融改革等大量行业发挥自己的功效。”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如此表明。评定领域发展迅速,但有关法治建设显然跟不上领域迅速发展的脚步。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主任朱明春觉得,评定有关法治建设目前存有以下几个层面难题:一是现行评定法律制度过于分散,并且公信力不足。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也是目前惟一一部对于评定专业而专门颁布的行政法规。而这一方法还只偏重于处理国有资产的评估要求。除此之外,现行与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散在破产法、证券法、合伙法等多部法律当中,并且相互之间欠缺一致性。各项规章制度也分布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诸多行政规章中,同一类的管理制度,在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产估价等行业,表现的方式又各有不同。这些既不是我国的法律,也不是行政规章,因而公信力和限制性就比较差。二是一些评定法律制度调节范畴太窄,不适合现在的局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评定范畴已从国企拓展到非公有制公司及其他经济主体,远远超过了目前法规的应用领域。在评定实践中,许多本应当规范的内容,由于法律没有做出相应的要求,使评估机构和评定人员在从事生产经营时没法所依。三是不同单位要求的管理制度互相分歧的状况也比较严重,在分别管辖范围内制订评定规章情况下,因为不同管理部门彼此欠缺融洽和沟通,导致对同一类的难题做出了互相分歧的要求,使评估机构和评定人员无所适从。
立法过程踏入快车道
评定领域的规范发展离不了健全的法律保障。制订一部专门的资产评估法,将鉴定师、评估机构及其全部评定活动列入法律法规的路轨,刻不容缓。这一难题已造成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财经委的高度重视。
实际上,我国资产评估立法过程正踏入快车道。贾志杰介绍说,2005年11月,全国人大财经委专门举办了“评定立法国际讨论会”,达成了我国评定领域亟须统一立法加以规范的共识。会后,全国人大财经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交了将资产评估法补充纳入政协常委会2006年立法规划的建议报告。2005年12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人大委员长会议决定,资产评估法正式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立法计划,这意味着我国资产评估法的立法工作正式进入了我国立法程序。2006年6月,资产评估法起草组在北京正式成立,目前资产评估法拟定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各自为政体系亟待融合
评定领域立法极其重要,然而难度也很大。评定立法要重点处理阻碍评定行业发展的主要矛盾。
长期从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研究及法制工作的财政部条法司厅长杨敏表明,“各自为政、多头管理”是必须通过立法处理的重点和难点。贾志杰也觉得,管理机制不顺,评定领域多种资质共存、单位分割,不利于评定领域的总体发展。
目前,评定领域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鉴定师、保险公估人员等六类资质,各自由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厅、商务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五个政府机构属地管理。不同部门的管理机制又各有不同。有些政府机构管评估机构又管评定人员,有些只管评估机构无论评定人员,有些则由产业协会管理。
政出多门、业务分割,既增强了监管部门成本,又加剧了公司的压力,从而影响了评定的精确性和科学性。单位分割管理还促使本用以考核评估人员素质和能力的资格考试,也变成了“准入堡垒”。各主管机构各自创建考试方式,反复考试增强了考生压力。评估机构在从业公司价值评定时必定要涉及土地和房地产,要想从业土地估价、房产估价等业务,还务必独立设置法律关系主体,如此便容易导致评估机构规模过小,业务单一,既增强了组织的管理成本,又不利于评估机构的发展壮大,因而当地组织没法与跨国评估机构进行有效竞争。
协力推动发展已成共识
杨敏表露,为融洽评定领域立法,有关部门早已建立了五部委协调会议制度,相关各方对积极推进评定领域立法,健全管理机制,协力推动发展已产生共识。针对新的管理机制,杨敏给出了她的提议,即“统一政策、分业管控”。杨敏说,“大家最先要实现统一的政策。实行统一法律制度、统一管理机制、统一领域从业准则。在行业准入体制上要融洽,在确保员工素质的前提下适当发展;在监管责任与自律责任定义上要一致,协调各产业协会自律机制;互通业务要靠统一的职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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