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1995-06-23国家财政部 国税总局
为了能提升土增的征收管理,推动对国有制房地产业转让价格评定的管理方法,维护保养国有资产处置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制房地产业出让中相关价格评估等难题通告如下所示:
一、凡出让公有土地使用权证、地面房屋建筑以及附着物(下称房地产业)的经营者,依照土增的有关规定,必须依据房产的评估价格记税的,可授权委托经政府部门许可开设,并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的由省之上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授于评定条件的财产评估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各种评估机构审理相关出让房地产业的分析业务流程。
二、针对涉及到土增的国有制房地产业价格评估,各资产评估机构务必严格执行《条例》和《细则》中要求的办法开展应纳税房地产业的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经平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审批认证后做为房地产业出让的成本价,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时申报房地产业所在城市主管税务机关,做为确定计税基础的参照。
房地产业所在城市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从业房产评估的评估机构给予与房产评估相关的评定材料的,评估机构应免费给予,不得以任何借口给予回绝。
房地产业所在城市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相匹配缴税房地产业的评估结果开展严苛审批及确定,对不符合实际状况的评估结果不予以选用。
三、房产评估组织在从业情况下务必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坚持不懈单独、客观性、公平的标准,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有效、科学性负法律责任。一切房产评估组织在房地产业出让的评定情况下有捏造事实,给予虚报评估结果,或与相关被告方勾结出轨等违纪行为,一经发觉果断撤销职业资格考试。
房产评估组织因不往主管税务机关给予相关的、真实的房产评估材料,或有心给予虚报评估结果,导致经营者不交或少缴土增的,房产评估组织应承当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和经济责任;对因以上个人行为而导致中国税收和国有资产处置比较严重外流的,要报请司法部门追责相关本人的 义务。
四、各个财政局、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要紧密配合、相互配合,提升土增的各类征收管理工作中。因此,各相关部门解决各房产评估组织进一步加强监管,使房产评估为保障我国财政收入和维护保养国有资产处置利益充分发挥应该有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