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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结算依据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要以白合同书做为结算依据。可是,结合实际,黑与白合同书难题非常复杂,最高院的法律条文不可以全方位包含黑与白合同书的实际存在形式。各地区人民法院对黑与白合同书的可用,又有不一样的要求,因而造成了不一样的裁定。自己依据代理商过的工程建设黑与白合同纠纷案件,做下面汇总:

黑、白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黑合同是指工程建设被告方违背《招投标法》要求,没经招标投标办理手续,私底下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

白合同是指工程建设被告方依照《招投标法》要求,依规开展招标投标办理手续,中标后依规向建设工程管理单位办理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

黑合同书和白合同最主要的差别便是是不是通过招标投标办理手续,是不是依规办理备案。

黑、白建筑施工合同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要求:“受害人就同一工程建设再行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办理备案的中标底合同书实际性具体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报备的中标合同做为清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依据之上要求,假如黑合同书和白合同结算产生异议,理应以白合同书做为结算依据。可用之上要求的前提条件是白合同书合理合法合理。

黑、白合同书的结算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在同一个建筑施工中,存有一份白合同书,一份黑合同书的。理应以白合同书即办理备案中标签合同书做为结算依据。结合实际,有时黑合同书和白合同均违反了《招投标法》要求,均被指出失效的情况。那样工程建设理应按照哪一个合同书做为结算依据。现阶段,各地区的人民法院均有不一样的要求。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与被告方实际履行的工程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被评定为没用的,还可以参考被告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该要求并没有确定是依照黑合同书开展清算或是依照白合同结算,反而是参考被告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进度款。那样实际履行的协议有可能是白合同书,也有可能是黑合同书。哪份合同是彼此实际履行的合同书,就依照哪份合同结算。

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会谈纪要》要求:“审理实践中以前出现了被告方彼此要求依照“黑合同书”做为工程款结算根据的情况,对于此事,大会觉得,“白合同书”是根据招投标这一法律规定方式确定的,尽管“黑合同书”有可能是被告方的真实意思表明,但因为合同内容避开法律法规、合同形式不合法,不能代替“白合同书”即招标办理备案的法律效力,即不可以根据“黑合同书”当做清算工程进度款的根据。”依据之上要求,黑合同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个人行为,即便黑合同是彼此被告方真实的法律行为,那样也不能依照黑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进度款的根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的解释要求:(七)有关黑与白合同书的处理原则:在基本建设工程招标中,有些被告方为了能获得不正当利益,在签署中标合同前后左右,通常就同一建筑项目再签署一份或是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具体内容不一致的协议,假如发生“黑与白合同书”,理应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在招标投标的工程价款清算纠纷案中,一方当时人认为依照“黑合同书”清算,另一方被告方则建议依照“白合同书”清算的,《解释》第21条明文规定:理应以“白合同书”即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做为清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为什么不可以以“黑合同书”做为结算依据呢?主要是因为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中标合同的变动务必通过法定条件,“黑合同书”尽管有可能是被告方真实意思表明,但因为合同形式不合法,不造成变动“白合同书”的法律认可。被告方签署中标合同后,假如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彼此协商一致后能够变更合同;可是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理应立即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假如没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就无法变成清算的根据。那样,就可从源头上劝阻非法行为的产生,有益于维护保养建筑市场公平交易纪律,也有益于招标投标法的贯彻落实。《解释》第21条里的“再行”一词,描述的是时间概念,包含签署“白合同书”以前、与此同时和以后。签订“白合同书”以后,承、分包彼此被告方签署的没经办理备案的变动“白合同书”实际性条文的合同补充协议,不适合《合同法》相关合同变更的情况,归属于“黑合同书”,法院应该评定其失效。

依据之上表述的解释要求,黑合同书即使是彼此被告方真实的法律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不可以变成工程款结算根据。

工程建设黑与白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进度款怎样清算才可以更公平公正,更合理合法。

因为工程建设的多元性,结合实际黑与白合同书存在形式各种各样,合同款承诺也不尽相同。那样发生黑与白合同书时,怎样清算才更公正,小编觉得能够分成下列三种状况:

彼此被告方在竣工验收后,真正同意的签署结算协议的情况。

假如基本建设该工程施工合同即便存有黑合同书和白合同,那样在施工结束,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彼此被告方在自行的前提下,签署结算协议,并签字盖章。那样工程进度款的清算理应以结算协议为标准。由于该结算协议是两方被告方的真实意思表明,独立于白合同书和黑合同。该结算协议的作用适用担保法的要求。

黑合同书和白合同均违反法律要求,均被确定失效的情况。

假如黑合同书和白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要求,被确定为失效。那样理应以哪份协议做为结算依据,结合实际异议非常大,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的规范和在社会实践中的裁定各不一样。有些依照白合同书裁定,有些依照黑合同书裁定,有些依照市价按实清算给予裁定。因此理应怎样清算才更公正?小编觉得,理应按照工程施工那时候市价做为结算依据最公平公正。原因如下所示:

建筑施工安全是工程建筑的性命,一定要确保建设工程的品质,与此同时要维护保养建筑市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纪律。黑合同书的合同款有时候侯高过白合同书的合同款,是双方为了能挤兑竞争者,获得了违法权益,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因此,对以被告方非法获利的一部分,法律法规不应当适用。理应按照市价清算工程进度款。黑合同价款有时小于白合同书的合同款,这类情况是发包方运用市场优势影响力,在不公平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署的协议。项目承包人在建筑市场中处在劣势影响力,有时为了能承接工程,不管不顾风险性而签署合同。结合实际,招标办理备案的合同是依照费用预算,依照我国那时候的预算定额计算出来,成本与利润均可操纵。而一旦黑合同价款小于备案合同,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承包人必定会以次充好,导致建筑施工安全的不过关,引起很大的安全风险。因而,在黑合同价款小于办理备案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情况下,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合格,理应按照市价清算工程进度款,还可以具有管束公司,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黑无效合同,白合同有效的情况

假如黑无效合同,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立即依照最高院的法律条文依照白合同结算工程进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