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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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进一步提高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清算、预算填报与审批品质,充分运用社会发展中介服务在项目投资监督体系里的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等要求,现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下发给大家,请认真落实实行。原实施的《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会协字[1996]399号)与此同时废除。
会计事务所从业基建项目施工预算 清算 预算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了能进一步提高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清算、预算填报品质,标准会计事务所从业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清算、预算审批业务流程,融入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趋势的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我国别的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清算、预算审批,就是指会计事务所接纳授权委托,对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清算、预算以及相关资料开展核查与复核,并发布审查意见。
本办法所指被审查公司,就是指对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清算、预算承担并进行审批的建设方企业或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指审批工作人员,就是指在会计事务所从业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清算、预算审查的注册会计、造价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指基建项目施工预算,就是指依据施工图纸所确认的工程量清单,选套相对应的工程定额、预算单价及相关的取费标准,事先估计建筑项目价钱的文档。
本办法所指基建项目工程决算,就是指按施工进度、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状况申请办理的工程价款清算,及其依据工程实施情况下产生的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范畴的设计变更状况,调节施工预算价钱,明确建筑项目最后结算价格的工程结算文档。
本办法所指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就是指在建筑项目或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制定的,综合性体现建筑项目具体工程造价、建设成果的文档。
第三条 会计事务所实行基建项目工程项目的别的审批业务流程或其它工程项目审批业务流程,除有特殊要求者外,理应参考本办法申请办理。
第二章 一般标准
第四条 有效编写并充足公布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清算及预算,确保费用预算、清算、预算及相关资料的真正、合理合法、详细,是被审批企业的义务;依照本办法的需要出示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清算及预算审查报告,并确保审查报告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是会计事务所及审批员工的义务。
审查报告的真实有效就是指审查报告应属实体现审批员工的审批范畴、审批根据、已实行的关键审批程序流程和应发布的审查意见。
审查报告的法律性就是指审查报告的编写和出示务必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五条 会计事务所和审批工作人员筹办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清算、预算审批业务流程,理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标准,并获得相对的资质。
第六条 基建项目施工预算具备原有的可变性,审批工作人员不解决费用预算结论的可完成水平作出确保。
第七条 审批工作人员实行基建项目工程决算、预算审批理应在国家认可的工程建设监理等品质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品质认证后开展。
第八条 审批工作人员理应将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清算、预算审查的流程以及结论纪录于审批工作底稿,并做好需要的核查。
第三章 审批方案
第九条 在进行授权委托前,审批工作人员理应掌握被审查企业及基本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考虑到自身能力和是否维持自觉性,基本评定审批风险性,以明确是不是接纳授权委托。
如接纳授权委托,会计事务所应与受托人就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清算、预算审查的目标与范畴,彼此的义务与义责任等事宜开展商讨,达成一致建议,并签署审批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批工作人员理应掌握所审批的基本上建设工程项目的下列状况:
(一)建筑项目特性、类型、经营规模、修建方法等状况;
(二)审批需要的相关资料的可继发性;
(三)施工材料的提供方法;
(四)工程价款清算状况;
(五)建筑项目费用预算、清算、预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解决;
(六)建筑项目现场施工标准;
(七)基本建设期限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转变状况;
(八)别的必须认识的状况。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清算、预算审查的标准理应依据相关条例的规范及业务约定书的规定明确。
第十二条 审批工作人员实行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清算、预算审批业务流程,理应在充分了解被审查企业相关情形和获得审批材料的前提下,有效制订审批方案,并依据审批情况下状况的转变,给予需要的改动或填补。
第十三条 在制定审查方案时,审批工作人员理应获得被审查企业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清算、预算以及编写所根据的下列材料:
(一)建筑项目准许基本建设、工程监理、质量验收等相关材料;
(二)预算材料及招投标文件;
(三)合同书、协议书;
(四)施工图纸或竣工资料(五)工程量书;
(六)原材料花费材料;
(七)计取材料;
(八)支付材料;
(九)相关证件;
(十)施工组织方案;
(十一)工程项目变更签证材料;
(十二)装修隐蔽工程材料;
(十三)工程结算的财务资料;
(十四)别的危害工程预算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审批执行
第十四条 审批工作人员在审批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时,应该关键核查下列事宜:
(一)分部分项工程预算管理是不是真正、精确,主要包含:
1.工程量是不是符合标准的计算规则、是不是精确;
2.分项目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不是合规管理,采用是不是适当;
3.工程取费是不是实行相对应计算基数和利率规范;
4.机器设备、资料使用量是不是与定额含量或设计方案成分一致;
5.机器设备、原材料是不是按我国标价或市价计费;
6.盈利和税费的计算基数、毛利率、征收率是不是符合要求。
(二)预算项目是不是与工程图纸相符合;[page]
(三)好几个分部分项工程组成一个建筑项目时,核查建筑项目是否包含每个分部分项工程,花费具体内容是否正确;
(四)费用预算是不是操纵在预算容许范畴之内。
第十五条 审批工作人员在审批基建项目工程决算时,理应在核查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预算审查事宜的前提下,关键核查对建筑项目的价钱产生影响的下列事宜:
(一)工程实施情况下产生的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
(二)施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转变状况;
(三)工程实施情况下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状况;
(四)填补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 审批工作人员在审批基建项目工程结算时,理应在核查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的清算核查事宜的前提下,关键核查下列事宜:
(一)工程项目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筑项目资产的由来、开支及节余等财务情况;
(三)建筑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书质量等级操纵状况;
(四)投入使用资产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计事务所接纳政府部门相关部门授权委托,审批基建项目工程结算时,除关键核查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具体内容外,还理应核查下列事宜:
(一)被审查企业是不是有计外项目建设,有没有自主扩张投资总额和提升建设标准的状况;
(二)各类费用支出是不是合理合法,有没有搞混产品成本和建设成本的状况;
(三)投入使用财产是不是满足条件,有没有谎报进行及虚造应对负债或迁移基本建设资产等状况;
(四)往年的各类基建项目拨付金额和结余资金是不是真正、精确,应取回的设备材料及其拆卸临时建筑和原来建筑物的折旧是不是做价取回,对设备的盘盈盘亏、盘亏及市场销售赢亏是不是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损毁工程项目是不是经监管部门审核;
(六)完工投产时间是不是合乎计划指标要求;
(七)基建项目收益的由来、分派、上交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八)有没有藏匿、截流或推迟不缴应缴行政机关的包干制盈余、完工盈余及各类收益;
(九)尾工工程项目的预埋工程进度款及建设情况;
(十)必须核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批工作人员在审批基建项目工程决算、预算情况下,必要时,应根据受托人会与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对下述新项目开展现场查勘核查:
(一)各分部或分部工程;
(二)具体工程施工用材偏移转算的建筑项目;
(三)变更设计的建筑项目;
(四)务必测量的建筑项目;
(五)投入使用的财产;
(六)预埋的尾工工程项目;
(七)必须现场勘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批工作人员审批基建项目工程决算及预算碰到下列状况时,理应获得合理的证明:
(一)变动建筑工程设计;
(二)施工单位提供材料和机器设备;
(三)施工过程中应用的施工材料或设施的价钱与要求不符合;
(四)变动不一样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
(五)更改建筑项目的特性;
(六)提升或减少建设标准;
(七)计外建筑项目;
(八)别的理应获得直接证据的状况。
第二十条 审批工作人员审批基建项目工程决算及预算碰到下列状况时,理应获得必需的签证办理:
(一)施工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合;
(二)实体工程量清单与设计图纸不符合;
(三)工程施工用材产生变化;
(四)施工情况与工程施工合同不符合。
第二十一条 审批工作人员理应特别关心下列事宜,以分辨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清算是不是运用了不科学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
(-)对费用预算、清算有重大影响的;
(二)特别容易受主要因素变化危害的;
(三)具备相对高度可变性的分部工程;
(四)工程定额并没有纳入或必须计算的。
第二十二条 审批工作人员在审查情况下没有责任专业就基本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定额标准、取费标准表达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批工作人员一般理应就审批后的建议与受托人、施工单位和施工企业预审,依据预审状况产生审批结果。经预审后,假如受托人、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对审批结果一样义,审批工作人员应报请其在“基建项目工程项目预算审核定罪表”、“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定罪表”上盖章确定。
第五章 审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批工作人员理应在执行需要的审批程序流程后,以通过核查的直接证据为根据,剖析、点评审批结果,产生审查意见,出示审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查报告理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一)文章标题。文章标题理应统一规范为“基建项目施工预算审查报告”、“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汇报”或“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审查报告”;
(二)收货人。收货人为审批业务流程的受托人,审查报告理应注明收货人的全名;
(三)范畴段。范畴段应该表明审批范畴、被审查企业义务与审批义务、审查根据和已实行的关键审批程序流程;
(四)建议段。建议段理应确立表明审查意见;
(五)盖章和会计事务所详细地址。审查报告应当由审批工作人员签字、盖公章,并盖上会计事务所公司章;
(六)汇报日期。审查报告日期就是指审批工作人员进行外勤人员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查报告日期不可先于被审查企业确定和签定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清算及预算的日期;
(七)配件。基建项目施工预算审查报告配件包含“基建项目工程项目预算审核定罪表”,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汇报配件包含“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定罪表”。
第二十六条 审批工作人员理应在审查报告范畴段中确立指出已审核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清算及预算的名字、基本建设期内及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名字,建筑项目品质认证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批工作人员理应在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或工程结算审核汇报的建议段中表明基建项目施工预算或结算金额、核准额度、核增或削减额度。
第二十八条 审批工作人员理应在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审查报告的建议段中表明工程项目项目资金来源、开支及盈余或超预算等财务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清算状况,尾工工程项目及解释权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不足,财产投入使用状况。
第二十九条 审批工作人员与受托人、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在审查意见层面存有质疑,且不能协商一致时,或审批工作人员觉得必要时,理应在建议段以后新列表明段给予表明。[page]
第三十条 审批工作人员在出示基建项目施工预算审查报告时,应附赠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书》。
审批工作人员在出示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汇报时,应附赠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
审批工作人员在出示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审查报告时,应附赠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第六章 附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表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