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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一、依据住建部《关于房地产评估员等四个岗位实行培训制度的通知》(建才〔1991〕47号),为提升对房屋修缮工程土建预算员的管理方法,标准土建预算员入岗个人行为,提升房屋修缮工程预(决)算的工作能力,维护国家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及社会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说的房屋修缮工程土建预算员就是指根据相关部门机构的考评及格后,获得北京房地产业技术专业管理者评定公司办公室签发的、由国家住建部统一印刷的岗位证书,从业编写、管理方法房屋修缮工程预(决)算或明确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造价的工作人员。

三、北京国土规划和房屋管理局是当地房屋修缮工程土建预算员管理方法的主管机构,北京房屋修缮工程消耗定额处承担当地房屋修缮工程土建预算员的实际管理方面。

四、已获得岗位证书的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预算工作人员,可担负当地范畴内的各种各样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整修、建筑装修、结构加固及更新改造等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招投标及预(决)算的编制管理;可担负审批或是明确房屋修缮工作中的造价工作;对触犯中国法律、政策法规的不正当计费个人行为有权利向相关部门体现和检举。未获得岗位证书者,不可从业相关房屋修缮工程预(决)算的编写、审批及工程预算的确认工作。

五、房屋修缮工程土建预算员应遵守法律、政策法规,遵循行业规范要求;抵制徇私舞弊和虚高冒算,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接纳主管机构对土建预算员工作中的查验,接纳对岗位的继续再教育,不断提升工作能力。

六、土建预算员岗位证书每两年开展一次复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作复查不过关。

对复查不及格一律销户土建预算员岗位证书,不可再从业土建预算员工作中。

(一)在预(决)算编写、审批或明确房屋修缮工作中工程造价的工作上,产生重大失误、导致巨大损失的;

(二)土建预算员岗位证书借出、交易、修改、仿冒的或在抽样检查及复查过程中有造假手段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与复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继续再教育,且不合格的;

(五)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分执行完毕日至复查日不满意大半年的;

(六)摆脱土建预算员职位持续时长在二年之上的;

(七)岗位证书丢失后,未登报公示废止;

(八)已缺失民事行为的。

七、土建预算员的所在单位变化后,应立即到北京房屋修缮工程消耗定额处申请办理变动登记。

八、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