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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股权评估机构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出文企业: 国家财政部、国家经委

文  号:财债字[1999]208号

公布日期:1999-10-12

实行日期:1999-10-12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行、建设银行、开发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基金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顾问公司、万里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的相关精神实质,为支撑国有制大型公司完成3年改革创新与解困的总体目标,加速执行债权转股权的工作进展,现就相关债权转股权公司的内审和评定事项通告如下所示:

  一、金融业基金管理公司对国家经委提议名册中的公司通过单独审查,确定执行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名录。审查中,要避免行政部门干涉,必需时,可授权委托世界各国中介服务开展论述。

  二、债权转股权公司必须财务审计或评定的,其业务流程由满足条件的中介服务筹办。

  承办债权转股权公司内控审计的中介服务务必合乎以下标准:

  1、依规开设并从业3年以上;

  2、早已进行挂钩改革工作中;

  3、注册会计20名以上,技术专业助手工作人员40名以上;

  4、内部结构管理方案完善,近3年之内未产生违反规定、违法行为;

  5、筹办上市企业债转股业务流程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有以上标准外,还理应具备证劵、期货交易有关业务流程许可证书。

  筹办债权转股权公司的资产报告评估工作中中介服务应内部结构管理方案完善,具备诚信经营,无欠佳从业纪录。

  三、针对资产报告评估中介服务在债转股工作上违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导致严重危害者,将单位受贿罪其义务,直到撤销其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财政部、国家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