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集慧资讯 > 公司新闻 >

股东合法权益受损 起诉要求查阅权,股权评估机构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近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上诉人A公司与当事人乙企业相互之间的一起纠纷案件。上诉人A公司起诉规定被告方乙企业给予向别的企业项目投资的入股合同、企业章程与技术性专利评估汇报。

  上诉人A公司在起诉状中称,该公司是被告方乙企业的公司股东,拥有总资产占比30%的股份。2007年,乙企业以该公司流动资产入股投资A企业,以一项生产流水线工艺及五项专利评估入股投资B企业。此后A公司向乙企业提出要求,要拷贝乙企业项目投资A企业、B公司的入股合同、企业章程、生产流水线工艺及专利权的分析报告,但乙企业给予回绝。A公司觉得,乙企业拒不给予以上文档的作法危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利,因而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起诉。

  在我国《公司法》为维护自然人股东的利益要求自然人股东拥有自主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就要求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可以查看、拷贝企业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股东会会议决议、职工监事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东可以规定查看公司会计凭证。股东知情权的范畴最先是由《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而企业法律行为的被告方还可以在企业章程中对公司股东的自主权范畴开展更加严谨的要求。此案中,上诉人需要查看的被告方项目投资别的企业的入股合同、企业章程、生产流水线工艺和五项专利权的分析报告和《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自主权范畴不一样,上诉人的诉请是不是归属于自然人股东在行驶自主权还要在审理案件全过程中按照实际案件(例如被告方企业的规章、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意义等)开展解读和分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