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运营中心 来源: 集慧
【问题】
总公司A企业将其控投B分公司70%的股份,经评定后,所有出让给其另一控股公司C企业(60%),C公司一次性现金支付购买。评定前,B分公司的股东权利资产总额10亿人民币,评定后为16亿人民币。这评定升值的6亿人民币,在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能不能体现为6亿人民币的长期投资?如何处理?
【解释】
同一操纵下公司合并具备下列2个层面的特性:
(1)不属于买卖,反而是内部结构财产、债务的重新排列,从最后执行操纵方的方面看来,其所可以执行操纵的资产总额,沒有产生变化。
(2)因为此类合拼产生于关联企业中间,买卖作价通常不公允价值,很无法彼此商议的价位做为计算基本。
同一操纵下的公司合并选用利益结合法开展解决。利益结合法觉得:公司合并是一种公司股份融合,而不是选购个人行为。即然并不是选购个人行为,就不会有选购价钱,沒有新的计费基本。因而,参加合拼多方的资产总额就只有依照其帐面价值计量检定,合拼后,各合并行为主体的利益既不因合拼而提升,都不因合拼而降低。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C企业从总公司A公司购买B企业70%的股份,这类同一集团公司内的合拼应当被判定为同一操纵下的公司合并,即B公司与C公司合并前同受总公司A公司的操纵。
这类情况下的公司合并不可以确定该分公司的评定升值盈利,因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也不可以确定为长期投资。C企业解决时依照获得该B企业其他综合收益的市场份额做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费,C企业付款的红包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差值调节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